notifying
開證行:
開證行是指接受開證人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壹般是進口地的銀行。開證人與開證行的權利和義務以開證申請書為依據。開證申請書屬委托契約性質。
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應開證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通知行壹般是開證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
議付行:
議付行是指根據信用證開證行授權買入受益人開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的銀行。如開證行僅指定壹家議付行,其余未被指定為議付行的銀行不得辦理議付,被指定的議付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議付。
付款行:
議付行是指根據信用證開證行授權買入受益人開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的銀行。如開證行僅指定壹家議付行,其余未被指定為議付行的銀行不得辦理議付,被指定的議付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議付。
業務關系:
開證人通過開證申請書委托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提供信用,同時代為行使根據買賣合同應由開證人享有的請求受益人交付單據中權利。通知行除應合理審慎的鑒別所通知的信用證及其修改書的表面真實性並及時、準確的將信用證及其修改書通知受益人以外,無須承擔其他義務。
議付是指由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單據付出對價。如果只審查單據而不支付對價並不構成議付。議付行是準備向受益人購買信用證下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願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壹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
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另壹家銀行作為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付款人執行付款責任的銀行,只代開證行付款,驗單付款後即為終局性付款,無追索權。
擴展資料:
審核單據
信用證通常規定受益人在請求銀行履行付款、承兌或議付義務時,必須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銀行在付款、承兌或議付之前,要審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
UCP500第九條也有相應規定,因此審核單據是開證行的壹項重要義務。銀行審單應遵循嚴格相符原則,要求單據在表面上應與信用證的條款嚴格壹致。但UCP500第15條也對銀行審單的免責進行了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負責任。
保管單據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全套單據提交給開證行,在開證行審核單據、兌付貨款前的這段時間,開證行作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責任保管單據。因此,開證行必須對這期間單據的殘缺、改動或損壞等負責。
開證行在占有單據期間,不得擅自處置單據。如果開證行認為單據有不符點,就不應將單據正本寄交申請人,即使開證申請人宣稱他需要檢驗貨物,開證行也不應擅自做主。
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開證行承擔。當然,在開證行認為單據不存在不符點,或受益人通知開證行將正本單據寄交申請人的情況下,開證行可以不承擔責任。
百度百科-開證行
百度百科-通知行
百度百科-議付行
百度百科-付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