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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應依據哪些具體法律處罰規定?

您好!網絡造謠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網絡造謠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造謠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則要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為您分析如下:

壹、網絡謠言的行政處罰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秩序的。”

二、網絡謠言的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依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第壹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壹千零二十八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壹)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三、網絡造謠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網絡造謠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為您分析如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發帖造謠被轉發超多少次可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壹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壹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是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