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史簽定了哪些屈辱的條約?
(1)《南京條約》(1842年8月)——賠款、開五口通商口岸、割香港島、協定關稅。
(2)《南京條約》附件(1843年,包括《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權。 (3)中美《望廈條約》(1844年)——美國兵船可任意到中國各通商港口“巡查貿易”;美國有權在通商口岸“開設醫院,建立教堂”。(還包括《南京條約》的主要條款) (6)中法《黃埔條約》——允許法國天主教徒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 (7)《天津條約》——外國公使駐京、開10口通商口岸、外國軍艦的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國人可到內地活動、賠款。 (8)《北京條約》——開天津、割九龍司、準許華工出國、賠款。 (9)中俄《瑗琿條約》、《北京條約》、《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伊犁條約》——割地(略)。 (10)《中法新約》——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殖民統治,在中越邊境開辟商埠,中國日後在廣西、雲南修築鐵路應與法國商辦,法國從基隆和澎湖撤軍。 (11)中日《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三國幹涉還遼)、臺灣、澎湖列島給日本,賠款白銀二億兩,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產品運銷內地免收內地稅。 (12)《辛醜條約》——賠款白銀4.5億兩;劃定東交民巷為“使館界”;拆除北京至大沽炮臺,準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質的組織,革職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首;修訂商約。 (13)《二十壹條》——承認日本接管德國在山東所享有的壹切權力,並加以擴大。要求延長日本租借旅順、大連及南滿鐵路、安奉鐵路的期限為99年,並承認日本在東三省南部內蒙古東部的特殊權利。規定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規定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得租借或割讓他國。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顧問;中國警政及軍械廠由中日合辦。 (14)《俄蒙協約》——俄國與外蒙古當局簽訂,規定俄國扶植外蒙古“自治”,同時享有廣泛特權。 (15)《中俄聲明》——袁世凱與俄國簽訂,規定中國政府不能在外蒙古設治、駐軍和移民。第壹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從第壹次鴉片戰爭(1840——1842)到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的六十多年中,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多達數十個。這是帝國主義侵華的歷史罪證,也是舊中國統治者喪權辱國的記錄,中國人民永遠不能也永遠不會忘記這些歷史!
中英《南京條約》
又稱《江寧條約》。1842年8月29日簽訂。條約規定:1、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2、割讓中國領土香港;3、中國賠償二千壹百萬。
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簽訂了兩個補充條約:《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進壹步規定了英國帝國主義在華的特權:1、壓低中國關稅,規定進口稅率5%;2、允許外國兵船停泊在中國通商港口;3、準許英國在“五口”租界。
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簽訂。又稱《五口通商章程》。條約使美國取得了英國《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並又規定:擴大領事裁判權,允許美國兵船自由出入中國通商港口。
中法《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簽訂。即《五口貿易章程》,使法國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國的同樣特權外,還增加:1、允許和保護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墳地;2、取消清政府對天主教的禁令,發還教堂。
第二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簽訂。主要內容是:
1、英國公使得駐北京,並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
2、增開南京、臺南、漢口、九江等九個通商口岸。
3、英國人可以往內地遊歷、通商。
4、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中國給英國賠償白銀四百萬兩等。
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簽訂。使法國除取得英國上述特權外,又規定:
1、允許天主教入內地自由傳教。
2、法國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
中俄《璦琿條約》
1858年5月簽訂。主要是:
1、中國將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割讓給俄國。
2、烏蘇裏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管。
中俄《天津條約》
1858後6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俄國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臺南、瓊州七口通商。
2、準許在中國設領事,並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準許俄國教士入內地自由傳教。
4、日後中國若給其它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壹律享受。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簽訂。主要是:
1、美國公使駐北京。
2、增開潮州(汕頭)、臺南通商。
3、擴大最惠國待遇等。
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4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準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3、割占九龍司地方壹區。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準許法國招募華工出國。
3、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增加:
1、中俄***管的烏蘇裏江東至海的大片中國領土劃給俄國;
2、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大片中國領土;
3、開放喀什噶爾為商埠等。
中美《續增條約》
1868年7月28日簽訂。主要是:
1、擴大掠奪華工;
2、美國可在中國設學校;
3、對僑民不得“欺侮淩虐”。
中葡《天津條約》
1887年12月1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葡萄牙永駐澳門;
2、同樣享受英、美等在中國的特權。
中俄《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簽訂。主要是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並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
中英《煙臺條約》
或稱《滇案條約》,1876年9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英國得派員至雲南調查;
2、英國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並可由印度進入西藏;
3、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5、減少進口稅;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1884年5月11日簽訂。
主要是:1、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2、允許在中越邊境開埠通商;
3、調回在越南的中國軍隊。
《中法新約》
又稱《越南條約》,1885年6月9日簽訂。除要中國承認法國在越南的特權外,還降低了中越邊界的進出口稅率;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商辦;法國退出臺灣、澎湖。
甲午中日戰爭(1894-1895)時訂立的
中日《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簽訂。主要是
1、中國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強占臺灣、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
3、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
4、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5、允許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設領事館和工廠;
6、日軍占領威海衛,俟賠款付清後才撤退。
中日《交收遼南條約》
1895年11月8日簽訂。竟要清政府以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
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時訂立的:
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時訂立的:
《辛醜條約》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十壹國簽訂。主要是:
1、中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計達九億八千多萬兩;
2、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中國人不準居住;
3、拆毀大沽炮臺及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臺,外國軍隊駐紮北京和從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十二個重要地區;
4、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與諸國仇敵”的各種組織,違者處死。
5、各地官員如發生“傷害諸國人民”事件,必須立即鎮壓,否則立即撤職,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認附和義和團的錯誤,向帝國主義“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