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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金額多少為定罪

賄賂金額三萬元以上算犯罪,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

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那麽公安機關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行賄罪的定罪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官員受賄的危害如下:

1、貪汙賄賂危害國家政權的政治基礎,國家公職人員貪汙賄賂,其結果會使國家的法律、政令得不到執行,各項工作計劃得不到落實,方針、政策不能貫徹到底,公眾利益得不到保障,公私財產無以保護,社會秩序難以維持,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就會受到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必將受到危害,而最終使執政者和人民大眾發生隔閡;

2、貪汙賄賂危害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貪汙賄賂腐敗行為是加重經濟生活中某些矛盾和問題,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措施貫徹落實的壹個重要障礙,其所造成的危害更嚴重、更明顯;

3、貪汙賄賂腐敗現象嚴重毒化社會風氣,導致社會道德淪喪。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行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