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25萬需還300萬是怎麽回事?
2017年3月14日,程琳壹家人來到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開始了自家的房屋“保衛戰”。
二十多歲就背上巨額債務,如今壹家人無家可歸,程琳至今仍難以想象,造成這壹切的竟是那個幾十年來老實本分的父親。
程琳的父親在2013年向街邊小貸公司借貸僅25萬元,到2016年,陳家連本帶利需要償還不下300萬的債務。為了償還債務,家中唯壹壹套房產只能拿去拍賣抵押。
調查後發現,以“高利貸”為借貸形式,實則為了侵吞借款人房產的民間貸款行為已存在數年。伴隨壹線城市房價高企,不少違法分子將目標放在了房產——這壹家庭中最重要資產之上。
印子錢、驢打滾、高利貸,這些字眼都不足以形容這壹類的民間借貸行為。壹邊是有預謀有組織的犯罪,另壹邊是幾乎沒有還手能力的社會底層。
“2014年11月中旬左右,我接到壹通來自某小貸公司的電話,對方說我爸欠下公司幾萬元貸款,想要見面談壹談還款問題。”程琳向南方周末記者回憶。
對方聲稱,程琳的父親不僅欠下該公司幾萬元借款,還欠了其它數家小貸公司的錢,並提醒程琳,依據他們的經驗,程父很有可能已經背上了巨額債務。
在對方的“好心”建議下,程琳前往上海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發現自家唯壹壹套位於上海市內的房產已被抵押。
“他們告訴我,我爸很有可能掉進了壹個高利貸圈套。”隨後家人向程父多番逼問後得知,程父不僅在外欠下120萬元的巨款,還將房產做了債權抵押和債權公證。
事起2013年4月,程父以家中裝修為由,向上海市閘北區陽曲路上的某小貸公司借款25萬元。
對方的條件是:借款者以個人名義進行借貸,借款額25萬,還款期限兩個月,並將家中房產本扣押在該公司處。但借條上借款總額必須寫明是四十萬,多出的15萬當作頭兩個月的利息。
這在業內被稱作“砍頭息”,指高利貸或地下錢莊在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內扣除壹部分資金。通常出借人為了防範風險,會直接從本金中扣除利息來確保利息能夠收回。但這也讓借款人實際拿到的本金低於賬面上的借款數額,並且導致借款過程中實際利率高於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
兩個月後,程父仍無法歸還40萬元本金,而為了償還之後的月息,該公司某蔣姓員工將程父帶往正規金融機構借款,程父利用個人身份證信息,先後在半年內向融宜寶、宜信、工商銀行等10家機構借款約45萬元用以償付借款利息。此時程父的借款總額已經遠超最初的40萬元。
“2014年開始,他們就暫停了向我爸催款,給了他半年的喘息機會。但這個時候已經是‘拆東墻補西墻’了,本息已經算不清了。”
2014年7月,該公司再度向程父催討債務。已然用盡合法借款方式的程父,在上述蔣姓員工帶領下,通過作假買賣房屋合同非法套現個人公積金11萬元,並辦理了兩張新的信用卡,***計套現5萬元左右。
9月,蔣姓員工又為程父指了壹條“明路”,向壹些灰色小貸公司借款,俗稱“空放貸款”。簡單理解,就是無需提供抵押、擔保便可當場獲貸。但是這類“空放”大多利息極高,而且和最初的借款公司相同,采取“砍頭息”的方式放貸,已然屬於高利貸範圍。
早已積重難返的程父只得向多家高利貸公司借款。“之後光是還這些高利貸就還了40來萬,到底借了多少已經算不清了。”
2014年11月6日,也就是家人發現事情原委的數日前,蔣姓員工帶程父和另壹個貸款人簽下了壹份為期兩個月、本金120萬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為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該貸款人答應為程父償還第壹家公司的借款本息,和此前的操作手法相同,貸款合同上寫的是120萬元,但實際只借出了95萬元。
這壹步被放貸人稱作“平賬”,即向下家借錢後還清上家的債務。也正是這壹行為,使得程父的債務幾乎翻番。
然而此時借款數額較大,借款人除要求增加日息萬分之六的逾期罰息外,還對程父名下的房產進行了抵押登記,並在公證處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房屋買賣全委托公證書》。這也意味著壹旦程父未按時清償債務,對方有權向法院要求對上述抵押房屋強制拍賣,以歸還欠款。
如今程琳壹家正面臨著這壹困境。借款方已向法院提出,要求程琳壹家付清本息總計近180萬元的貸款(包括本息1244640元,罰息近60萬元)。然而由於該房屋屬於程父程母夫妻雙方***同財產,在未認定這180萬為雙方***同負債前,法院並不能對該房屋強制執行拍賣。
程琳竭力向法院解釋,這180萬的借款“來路不明”,竟是由最初的25萬利滾利翻倍而來。而程父在催討公司和高利貸人員的多方施壓下,如今已患上中度抑郁癥和焦慮癥,無法與人順暢對話。
如今除去這180萬元,程父前期向小貸公司、高利貸的借款也並未還清。即便將房屋拍賣,程琳壹家也難以還清欠債。
程琳已經算不清到底還了多少錢,除去那120萬的合同外,各類小貸公司、高利貸、信用卡等等的還款數額已經高達近百萬,加之變賣家產和親友借款,程琳估計,總***的欠款還款金額已經不下300萬,等待程琳壹家的只有房屋拍賣壹條路。
“我就是不明白,為什麽25萬到180萬,明顯的高利貸竟然還合法,到底是哪裏出了問題?”程琳質問。
程琳的勝算能有多少?多位法律人士給出的答案都是:很難。
由於程父在借款過程中只握有部分借款欠條,並不能完全證明債務是如何從最初的25萬走向180萬,況且雙方上述120萬元的借貸合同文書已經過公證處公證,相當於雙方承認該合同的有效性,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中,無法再對該合同的合法性質證。
上海司法局與上海電視臺聯合推出的電視節目《法治特勤組》,在今年2月曾報道過類似案例,上海某許女士2013年在壹家小額貸款公司借款4萬,僅半年時間後債務就變成150萬。放貸者訴至法院查封了她和父母居住的房產。連遭打擊的許女士2016年心臟病突發去世,但高利貸公司至今仍向許的父母催討剩余借款。
經過近兩年來的觀察,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的王寅翼律師為這類民間借貸行為起了個名字:套路貸,顧名思義,“套路滿滿”。“這類‘套路貸’現在並不少見,只是真正走到法庭判決層面的並不多,很多人賠了房子也就息事寧人。”王寅翼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王寅翼近年來接觸過不少類似案例,既有針對普通工薪階層的套路貸,也有專門針對富二代、拆二代的案例。他將自己的所見所聞記錄在微博上,總結成《套路貸的流派》壹文。
據他觀察,這些受害人有不少***同點,譬如上海戶籍、有壹套或多套的住房、法律意識淡薄,並且都擁有小額貸款的需求。
不過套路貸和通常的高利貸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套路貸借款方並沒打算讓借款人還錢,借錢不過是其侵吞房產的借口,“說白了(他們)看上的就是妳那套房子,利息只是其次”。
套路貸在操作手法上也有規律:先以行業潛規則或是支付前期利息的名義,誘使借款人簽下數額翻倍或是遠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借條。然後通過壹輪或者多輪“平賬”使得借款人的借款數額不斷翻倍,並做房屋抵押。借款人在簽完銀行轉賬後,貸款人拿走取款現金並留下銀行流水單作為履約合同的證據。
而此時合同上的借貸雙方皆為個人,這也為日後打贏民間借貸糾紛的案子埋下伏筆。
在王寅翼看來,套路貸整個流程已經顯示出“有組織犯罪”的特征,譬如多以團體作案、每個流程做得十分細致;再比如利用恐嚇、威脅等手段逼迫借款人簽署相關協議,“這類團夥甚至都配備專門的律師,指導手下怎麽在合法程序下達成目的”。
張烽現任北京金城同達執業律師,此前在公證處工作多年。他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法庭或者法官的邏輯在於,要查清與合同有關的事實,首先是該合同是否真實合法地簽署,其次是該合同是否切實得到履行。
為了盡量規避法律障礙,套路貸人士也會針對這兩點入手,首先是保證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因此在程琳的案例中,對方借以公證手段,就是為了證明債權關系的真實有效,保證法庭無從質疑。
其次打款數額壹定會與合同上的數字相吻合,以保證銀行流水和借貸合同款項的流向壹致,但實質上會要求貸款人以其他方式返還部分借款(也就是砍息),例如在程父案件中,貸款人就要求程父收到款項的同時,立馬取出砍息部分的資金歸還至貸款人。由於是現金歸還因此程父無法證明資金真實去向,因此法庭仍然會認定實際借款額為合同上書寫的數目,即該合同有效履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換言之,民間借貸利率高出36%的部分,即可認定為高利貸,並不受法院保護。然而這並不包括本金。
為了保證貸款金額能夠順利翻倍,套路貸合同上的借款金額會比實際金額高出許多,借此擴大本金數額。如若到期未還再追加借款,如法炮制。幾番輪流下來,借款金額已經翻了數倍,但是利息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想要推翻合同很難了,除非能夠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合同無效,比如偽造簽字、當事人虛構等,否則只能按民事案件壹般的處理方式,質疑借款利息是否合理。”張烽表示。
步步為營下,唯壹能讓借款人脫身的,只有抵押房產了。
李中元屬於“幸運”的壹類人,在被“平賬”前還清了賬目,如今卻也陷入了債務紛爭。和程琳的案例略有不同,李中元並非沒有還款能力,反而在還款過程中遭遇套路貸人員的各種“刁難”。
李中元在杭州桐廬地區經營壹家儀器加工廠,今年1月他曾向當地某小貸公司借款10萬元,“十萬元的款項,實際寫了53萬的單子”。
由於借錢心切,外加自己此前也有過類似借款經驗,李中元知道合同金額虛高是行規,所以並未對與實際相差過多的借款數字產生質疑。然而在還款到期時,李中元通知對方前來取款,對方先是以“有事”“忘帶合同”等理由推脫辦理還款程序,之後還要求李中元當場撕毀自己手中的借貸證據。
“我肯定是不答應的,所以和這些人發生了爭執,幸好當時報了警,做了筆錄和錄音,證明我已經實際還款,否則還真解釋不清楚。”李中元心有余悸。
他用“狡猾”壹詞來形容這些套路貸人員,在他看來,對方千方百計阻礙其還款,目的正是讓借款產生逾期費用,壹旦本金和利息滾動起來,加上罰息數額,不過多日就會超出自己的承受範圍。巧合的是,李中元名下也有壹套房產抵押至這家小貸公司處。
程琳也遭遇了類似情況,在該120萬借款即將到期的2015年初,程琳曾考慮過自行賣房還款,但此時房屋已被抵押,只有債權人同意取消房屋抵押才可進入賣房程序,而對方推脫稱找不到當事人,無法取消房屋抵押。
“抵押人就是那個蔣姓員工替我父親找的,他怎麽會找不到?後來我們向房產交易中心和公證處要到了對方聯系方式,但是電話、短信均沒有回應。”程琳回憶。
直到合同逾期的那壹天,討債人“姍姍來遲”,聲稱程父的借款逾期,需要另外支付7.2萬元的逾期罰息,程琳這才明白,原來壹切都是算計好的。
“從壹開始扣押我家的房本,到後來平賬做房產抵押,到現在拖延借款時間,都是他們算好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妳盡可能多欠債,不讓妳私自賣房還債。”程琳恍然。
現實情況是,無論從借款、收取利息、催債、房屋拍賣處置各個環節,套路貸都已經形成自己的產業鏈。
易峰曾和套路貸人員有過接觸。在律師執業的數年中,他曾幫助名下客戶購買來自這些套路貸人員手中的房產。
據他透露,有壹些個人投資者或者公司在市場批量征收該類房產,來源均是小貸公司。由於價格遠低於市場價(壹般為五折),所以有不少人在觀望。
“壹般都是由貸款方和借款人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客戶幫助借款人向小貸公司還清借款,借款人就將房子賣給這類投資者。但是這類房產有壹個問題,通常裏面還住著人,有時候會遇到壹些子女為還債賣房、父母卻還在屋子裏住著的情況。”易峰透露。
通常為了防止這壹情況,貸款人還會以“防止借款人無力償還”為由,要求借款人簽署壹份房屋租賃協議。這壹方面方便了催款的人上門“討債”,不至於因尋釁滋事或者非法闖入他人房屋遭公安機關逮捕,另壹方面能讓嫌疑人可以“合法”地占據他人房產,有理由將此前的住戶趕出房屋。
易峰也認為,上述套路貸實質上已經觸犯法律,本質上是“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雖然從表面上看套路貸在法律程序上並沒有問題,但在法律的認定上並非毫無瑕疵。“比如在還款的時候找不到人,借款和轉款合同不壹致,超高的罰息,甚至存在欺詐脅迫等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法庭的考量。”
現階段來看,這類套路貸的調查仍只能依靠公安偵查手段,並最終以敲詐和詐騙刑事立案處理。多位法律人士也表示,單純從民事的角度,類似案例的解決路徑並不多,只能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來做更多思考。
“民事審判重視白紙黑字的證據,而刑事案件可以講主觀故意,綜合判斷。套路貸是典型的每個部分看上去都合法,但合在壹起就是犯罪的案子。”王寅翼表示。
據他觀察,當前法院在判決套路貸案例時,由於可以依據的證據有限,因此仍按照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此類案件。但是考慮到案子的特殊情況,會在執行過程向受害人“傾斜”,譬如盡可能拖延房屋拍賣時間,又或者針對那些只有唯壹壹套住房的受害人不執行拍賣等。
然而這些舉措也只是變相加大了套路貸人員的作案成本,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套路貸的違法性質認定問題。
易峰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目前經偵部門並不插手經濟糾紛案件,除非涉及非法集資,公安很少會對類似民間借貸案進行調查。
2016年9月初,上海市公安部門曾出動兩百余警力,在上海市多個區縣同步開展針對類似高利貸的集中打擊收網行動,集中搗毀以張某、黃某、朱某為首的三個犯罪團夥及抓獲上海虹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姚某等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
“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如何把握,這可能是套路貸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問題。”易峰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