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壹.備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備案表》壹式兩份(簽名)。
2、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3、責任狀(加蓋公章)。
4、網站懸掛“網絡警察崗亭”以及“警警、察察”圖標情況的屏拷復印件。
5、計算機安全員證書復印件。
6、國際聯網備案用戶信息網絡安全基本情況表(個人簽名)。
二、網站備案說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區別
1、非經營性網站必須履行備案手續
2、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性網站是指具備以下特征之壹的網站:
(1)網站所有者或網站所有者之壹為企業;
(2)網站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即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站發布信息、廣告、 設立電子郵箱、 開展商務活動或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