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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黨籍由哪級提議

由所在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中國***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準。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擴展資料:

馮新柱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中***中央批準,中***中央紀委對陜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馮新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馮新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工作紀律,毫無“四個意識”,對黨中央關於脫貧攻堅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消極應付,且利用分管扶貧工作職權謀取私利,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接受公款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應私營企業主請托,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馮新柱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與人民群眾毫無感情,道德敗壞,腐化變質,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產黨問責條例》《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馮新柱開除黨籍處分;

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人民網-馮新柱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