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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國家政治體制

東南亞國家的政治體制是多種多樣的,當今世界的基本政治體制類型都可以在東南亞找到。細致劃分,則主要有如下5種類型: 1.人民代表制國家:越南、老撾 在東南亞11個國家中,有9個資本主義國家,另兩個是社會主義國家——越南和老撾,這兩國都是實行人民代表制度和***產黨壹黨領導。 1945年越南宣布獨立後,1946年頒布了第壹部憲法。越南最近壹部憲法是1992年頒布的。憲法規定,越南是社會主義國家,是以工人、農民、知識分子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經濟方面是社會主義方向的市場經濟,以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導,各種經濟成分***同發展;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制度,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國會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最高權力機關,它集中了立法、行政、審判、檢察等權力;其下,政府負責行政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檢查法律的執行工作;國會選舉國家主席;國家主席作為國家的代表,不向任何機關負責。憲法還規定,越南***產黨是越南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力量。目前越南實行***產黨壹黨執政制。雖然越南允許其他政黨的存在,歷史上越南也曾存在過壹些政黨,但近年來已先後消亡,最後僅存越南***產黨。越南***產黨成立於1930年,全國目前有250多萬黨員。 近年來,越南在進行經濟改革的同時,也在逐步推進政治體制的改革,加上越南壹直來與外部世界有較為廣泛的聯系,可以說越南的政治民主化進程是比較快的。 老撾的政治體制與越南類似。執政黨為老撾人民革命黨。 2.議會***和制國家:新加坡、東帝汶 新加坡***和國是東南亞兩個實行議會***和制的國家之壹。1965年,新加坡從馬來西亞聯邦獨立出來,同年12月,頒布了新加坡憲法。憲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由國會選舉產生;新加坡的國會是壹院制;新加坡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立法機構由議會和總統組成;內閣是新加坡行政權力的執行機構,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組成,總統委任國會中多數黨領袖做總理。根據總理提名,總統任命內閣部長、最高法院院長、法官、總檢察長。總理、部長都必須是國會議員。新加坡是壹個城市國家,沒有地方政府。新加坡雖然是壹個多黨制國家,但壹直都是人民行動黨壹黨獨大,建國後該黨壹直是新加坡的執政黨。該黨主張從嚴吸收工商界、高級知識分子等各界優秀人士為黨員。 新加坡是壹個權力較為集中的國家,但由於實行較嚴格的法治,加上領導層聚集壹批能潔身自好的社會精英,所以新加坡自獨立以來的30多年中,既能保持壹個較高的經濟增長,又能有效地懲治腐敗,真正做到廉潔高效。 東帝汶在2002年3月22日頒布的《東帝漢民主***和國憲法》中規定,東帝廣由總統、國民議會、政府和法院組成國家權力機關。總統通過直接選舉產生,是國家元首和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任期5年,只可連任壹屆;國民議會由52——65名議員組成,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代表全體公民行使立法、監督、政治決策權;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理、各部部長和國務秘書組成。總理作為政府面腦,由議會選舉中得票最多的政黨或占議會多數的政黨聯盟指定,由總統任命;法院代表人民行使司法管轄權,職權獨立。最高司法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 3.總統***和制國家:印度尼西亞、菲律賓 東南亞十壹國中,有印尼和菲律賓兩個國家實行總統***和制。 印尼獨立以來雖然先後頒布了3部憲法,但目前他們仍然使用1945年宣布獨立時制定的憲法。該憲法確定了印尼建國的五項原則(潘查希拉):第壹,至高無仁的神道;第二,公正文明的人道;第三,印度尼西亞的統壹;第四,協商和代表制指導下的民主;第五,社會公正。印尼的國家機構包括:人民協商會議、總統、國會(人民代表會議)、最高評議院、最高法院、國家審計署等。印尼代議制度的特色是同時實行人民協商會議制度和人民代表會議制度。人民協商會議是印尼的最高權力機構,由700人組成,其中500名為國會議員,另200名由總統指定的135名地方代表和65名社會和群眾組織代表組成。人民協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和修改憲法,制定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選舉和罷免5年任期的正副總統。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並兼武裝部隊最高統帥。總統及其領導下的內閣向人民協商會議負責,而不向國會負責。人民代表會議是印尼的立法機關,負責日常的立法工作,實際上與國會差不多。 菲律賓也是總統***和制國家。與印尼不同的是,菲律賓總統由全國選民選舉產生,任期6年,不能連選連任。菲律賓的立法機構是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兩院均有立法權,而眾議院的權力更大壹些,有關撥款、稅收等重要法案均由眾議院提出。 4.君主制國家:泰國、柬埔寨、馬來西亞和文萊 東南亞11國中,有4個國家實行君主制。其中文萊是絕對君主制,泰國、柬埔寨和馬來西亞是君主立憲制。 (1)君主立憲制:泰國、柬埔寨、馬來西亞 1932年,泰國國民黨發動政變,使泰國君主制發生了重大變化。此前是實行君主專制,此後則建立了英國式君主立憲制。經過多次修改的憲法規定,國王是國家元首,兼武裝部隊統帥和宗教最高護衛者。國王根據國會提名任命內閣總理,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長。國會由上、下議院組成,是國家的立法機構。國家的行政機構是內閣,內閣總理享有實權,對國會負責。泰國的法院代表國王行使司法權,但受政府的司法部和司法委員會管轄和監督,不過其業務是獨立的。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最終判決,如果被告不服,可向國王上書懇求減免刑罰。雖然泰國國王沒有實權,但由於泰國的傳統和宗教以及國王自身的奉獻精神,使得國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其地位和威望往往在泰國政治生活關鍵的時候發揮作用。 1970年朗諾政變前,柬埔寨壹直是個君主制國家。政變後實行總統***和制。民主柬埔寨時期,搞了壹段“極左的社會主義”。1993年大選後,柬埔寨又恢復成為壹個君主立憲制國家,人們稱之為“柬埔寨第二王朝”,西哈努克再次成為柬埔寨的國王。 馬來西亞也是壹個君主立憲制國家,但與泰國和柬埔寨不同,馬來西亞是壹個聯邦制國家,由9個蘇丹州和4個州組成,因此象征國家最高權力的馬來西亞國家元首是在9個世襲蘇丹中輪流選舉產生的。國家最高元首擁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權,並兼聯邦武裝部隊總司令,根據議會提名任命總理等。聯邦議會、內閣和最高法院分別是馬來西亞的最高立法、行政、司法機構。 (2)絕對君主制:文萊 與東南亞其他三個君主制國家不同的是,文萊是壹個馬來穆斯林的絕對君主制國家。最大的特點就是,君主擁有絕對的權力。文萊憲法規定,世襲的蘇丹為國家元首,擁有立法、行政、司法全部權力。蘇丹本人兼任首相和國防大臣。擁有實權的財政大臣、外交大臣均由親王擔任。 5.軍政府國家:緬甸 1948年緬甸獨立後,曾經壹度實行議會制。1962年,副總理兼國防部長奈溫發動軍事政變,成立了以奈溫為首的“革命委員會”,解散議會,終止執行憲法。1988年奈溫辭職,以緬甸國防軍總參謀長蘇貌為主席,組成“國家恢復法律和秩序委員會”接管了全國政權。1992年,國防軍副總司令丹瑞取代蘇貌成為國防部長。1997年,丹瑞把“國家恢復法律和秩序委員會”改為“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由19人組成,丹瑞任主席,是緬甸的國家元首,國防軍總司令貌埃為副主席,欽紐為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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