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應當經什麽批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網上辦理流程有,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肇慶四會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後予以正式受理。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相關批準文件》,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