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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上來說父母對小孩的撫養義務只到18歲截至是嗎

壹般來說,父母對小孩的撫養義務確實只到十八歲為止,但是不排除某些特殊情況,即使子女已成年,但子女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或仍在讀書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在有給付能力的情況下,仍需要擔負基本的撫養費。

法律分析

撫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包括哺育、餵養、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但父母對小孩的撫養義務並不是單純的以十八歲成年為分界點,其中存在壹些特定情形。如果子女已滿十八歲,但是無正常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不夠,無法賺錢維持個人正常生活開銷;或者是子女還在接受教育,並無獨立生活的條件與能力時,父母在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同樣需要給付基本的撫養費,而且就我國情況來說,子女在讀學生時大都是已成年但無賺錢能力,停止撫養也是不現實的。另外,如果子女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但已有足夠的勞動能力,能夠完全負擔個人支出,維持正常生活,那父母也是可以不用再給付撫養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十壹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壹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十二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壹)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讀的;(三)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