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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要考《西方文化史》,請問,中世紀的騎士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首先,騎士是職業軍人,早期的騎士被認為是最忠誠,最勇敢的人,他肩負保護人民的使命,主要職責是征戰,每年為領主服兵役的天數在40到60天左右。軍事性非常明顯。11世紀以前的騎士是壹個開放的階層,任何有能力置辦的起武器和戰馬的人行過臣服禮之後都可以受封為騎士。“811年米諾恩斯敕令就規定凡是準備參軍的人必須自行準備三個月的糧食和半年的衣服,如果壹個人有能力全副武裝的騎馬作戰為某人效勞,那麽他就可以被稱為騎士”。農民出身的自由人,如果在戰鬥中表現英勇也可以被封為壹名騎士,並且所有的騎士都有將平民封為騎士的權利。中世紀騎士的裝備費用是很昂貴的,“以8世紀的法蘭克為例,壹名騎士的裝備大體價格是戰馬12索裏達,鎧甲12索裏達,頭盔6索裏達,劍,劍鞘,長矛,盾牌和護腿的總價格大約為15索裏達。而當時壹頭健壯的公牛價格在2索裏達左右,也就是說,壹名騎士的裝備超過了22頭公牛的價格”。武器裝備的精良和對武器的使用技術以及武力決定了不是人人都能成為騎士,他是中世紀的武裝精兵。另外,競技也是騎士在該時期的重要特點,奧厄的哈特曼曾經寫到“我是壹名騎士,騎馬出行,尋找壹個男子,像我壹樣武裝起來,願與我格鬥,他要是能打倒我,就會提高他的聲譽,我要是能戰勝他,就會被看作是英雄,我將得到前所未有的尊敬。”

其次,騎士還是封建主。不管多還是少,作為壹名騎士,都須從他的上壹級封主手中領有封地,作為服兵役的條件。日爾曼的法典曾寫道“采邑就是騎士的報酬”,作為這片采邑的領主,騎士享有該采邑領地上的全部收入,用於裝備自己。在英王亨利二世的軍隊條例中的第壹條規定:“凡占有壹處騎士采邑的應置備壹副鏈甲,壹頂頭盔,壹面盾牌和壹支長矛,每個騎士置備多少鏈甲,頭盔,盾牌和長矛應以自己在騎士領地內占有多少采邑為準。” 此外還賦予騎士在該采邑上的行政權,如壹般的民事訴訟,部分搶劫,殺人的處理權,任命陪審團成員,案件調查等等。

再次,騎士經歷著基督教化的過程。中世紀早期的騎士幾乎都是殘酷野蠻無法無天的武夫,他們欺負弱者搶劫農民,強奸婦女,濫殺無辜。而這些暴行並不違背當時的騎士行為規範。而這些行為都是與基督教教義有很大背離的惡習。隨著基督教在中世紀西歐地位的不斷提高,教會對騎士也開始有所制約。10世紀時,教會提出了和平運動(the peace of God)宣布對濫施暴力的,特別是向教會和教職人員施暴的人實行精神制裁。“如果有騎士搶劫或違背教會,攻擊手無寸鐵的牧師,或劫掠農民商人和窮人,那麽教會將開除其教籍”而休戰運動(the Truce of God)則禁止騎士們在星期天或者神聖的節日進行戰爭,禁止在教堂或者教堂附近進行暴力活動。否則將會被開除教籍。1027年始,法蘭西教會就宣告“神命休戰”,期限這種休戰還限收獲季節和假日以及每個星期的某幾天,最後發展到只允許每年中有80天時間可以用於戰爭。並且基督教在《聖經》中替騎士們找到了楷模,在宣讀《聖經》中的保羅書信的時候,所有的騎士都站著向保羅表示敬意,因為他也是壹名騎士。通過基督教對騎士的限制,緩解了騎士相互征戰的破壞性,同時也糾正了早期騎士為征戰而征戰的錯誤觀念。

第二階段大約從12世紀初期到13世紀初期。這壹階段基本是以十字軍東征(1095—1291)為主,是騎士制度的繁榮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騎士制度宗教原則與軍事原則結合達到頂點,事實上在十字軍東征以前歐洲的好幾次冒險戰爭都與宗教有密切關系。如威廉在遠征時曾經得到了副教皇希爾地布南德,即後來的教皇格裏高利七世和教皇亞歷山大二世的支持,教皇為諾曼人祝福並且賜威廉壹面“神旗”。至大規模的十字軍東征時,騎士的好戰冒險精神與宗教的狂熱最終融合到壹起,達到頂峰。1095年,教皇烏爾班二世在克勒芒宗教大會上鼓吹十字軍遠征時曾說:“督促壹切等級的人,騎士、步兵、富人、窮人、都必須迅速起來,及時地給予基督信徒以援救,……凡動身前往的人,假如在途中,路上或者海上,或者在反異教徒的戰爭中喪失了性命,他們的罪孽即將在那壹瞬間獲得赦免。……讓那些從前經常兇狠的和有信仰的人因私事而鬥爭的人,現在去和那些不信上帝的人戰鬥吧,那些從前做強盜的人,現在去做基督的戰士吧。那些從前與自己的兄弟和親朋鬥爭不休的人,現在去向蠻族進行正義的戰爭吧。” 在教皇的鼓吹下,十字軍東征變成了正義的戰爭,騎士之間的仇殺也轉化為對異教徒的仇恨, 在宗教的外衣下,騎士們好戰嗜血的本性變成了合法的宗教的狂熱,他們變賣自己的家產,查理王甚至抵押了整個屬地和國家。伴隨著十字軍東征,出現了基督教騎士之花——騎士團。條頓騎士團與聖殿騎士團、醫院騎士團並稱為三大騎士團。他們主要由僧侶組成,隸屬於教皇。主要分為四部分:騎士(Knights)、士官(Sergeants)、農人(Farmers)和牧師(Chaplains)。騎士團的團規往往也與基督教修道院的院規相似,團員必須嚴格信守安貧,守貞和聽命三大戒律。以上帝的名義為口號對異教徒進行戰爭。把騎士用劍從事的服役與修道士的生活相結合,體現出濃厚的宗教與軍事相結合的性質。

其次,騎士特權的世襲以及農民與騎士的分離。十二世紀後,成為壹個騎士的權利已經轉變成為了壹種世襲的特權。以聖殿騎士團為例,它由兩類戰鬥人員組成,彼此以服飾,武裝和等級加以區分。地位比較高的是騎士,是重裝騎兵,也是聖殿騎士團的核心力量,只有他們才有權穿象征著聖殿騎士團的繡著紅十字的白色長袍。另外地位較低的壹類是軍士,穿褐色鬥篷。這說明應募者不同的身份來源。是騎士初步的級別之分。到1250年時,《騎士團規則》明文規定,如果要獲得穿白色長袍的資格,受封者必須在進入騎士團以前就是壹名騎士,同時他必須要是騎士的兒子或者他的父輩中有人是騎士。如果有人隱瞞自己的騎士身份而加入到軍士中,壹旦真相大白他將遭到監禁。並且在該時期壹個騎士已經無權將騎士稱號授予其他人,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只有國王有資格運用特權授予平民騎士稱號,比如美男子腓力就是在蒙斯—恩佩文利戰役後,向壹名屠夫授予了騎士稱號。不過這樣的情況並不常見,因為授予壹個平民騎士稱號實際上等於造就了壹個新的騎士家族。另壹方面,農民與騎士的界限越來越大。“1152年,紅胡子腓特列頒布了壹道和平法令,壹方面嚴禁農民攜帶長矛和佩劍,壹方面承認只有那些祖先為騎士的人才是合法騎士。1187年頒布的另壹法令明確禁止農民的兒子獲得騎士稱號。” 至此中世紀的農民和騎士被明確的區分,社會等級固定下來。

第三階段從13世紀後期直到宗教改革時期。這壹時期的騎士制度開始衰落並在歷史的發展中最終消失。表現在:

壹是騎士向壹般貴族的轉化,從12世紀後期開始,由於土地制度發生了變化,貨幣地租取代了實物地租成為地租的主要形式,同時由於世襲采邑本身的缺陷(比如,有可能某位騎士年老不能服役而他的兒子卻尚在幼年),加之由於民族和國家意識的興起,戰爭的需要,必須有壹支方便調動的常備軍來護衛國家安全,而過去的騎士那種不確定的兵役時間和不集中的訓練已經不能滿足這些需求。因此英國法國和德國從12世紀後期開始先後出現了盾牌錢制度,英王《軍隊敕令》中規定:允許壹部分附庸繳納“盾牌錢”,以免除每年向國王提供的40天騎士服役,國王利用這些錢雇傭其他騎士服軍役。法國則實行募兵制,開始組建常備軍,逐漸取代騎士服軍役的制度。盾牌錢的出現將騎士與其最基本的軍事原則分離開來,不需要服兵役的騎士開始向壹般的世俗貴族轉化。擁有大量地產的騎士們利用手中的土地收取地租,成為地產主,而中小騎士則開始投身於商業,成為後來新興資產階級的前身。

二是騎士成為壹種榮譽稱號。14世紀以後,壹方面騎士的受封儀式變得越來越隨便,特別是在英法戰爭中國王們為了鼓舞士氣經常冊封騎士,在詹姆斯壹世時期,騎士的提名權甚至被下放到官員之中,允許用股票,現金購買騎士爵位,還出現了專門從事投機爵位的中介人。另壹方面,根據理查德·巴伯的研究,尤其在13至14世紀時,大部分貴族,尤其是普通的騎士逐漸貧困了。戰馬、甲胄、華麗服裝、侍從,此外還須加上騎士授爵儀式的費用和祝宴的費用,以至於很多貧窮的騎士後代無力支付越來越昂貴的騎士裝備而無法受封。總而言之,這時候的騎士早已失去中世紀早期時期騎士的內涵,成為了壹個榮譽的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