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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廣告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範管理、優化服務、促進發展的原則,鼓勵、支持廣告業健康發展,提高廣告業發展水平。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廣告審查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廣告業發展。第二章 廣告內容第七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互聯網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禁止大眾傳播媒介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禁止大眾傳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單位以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除開展輿論監督外,以新聞報道、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公開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地址、電話、電子信箱、互聯網網址等聯系方式的,視為變相發布廣告。第八條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清晰、準確,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廣告中使用的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第九條 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準確、清楚、明白。

涉及優惠措施的廣告,應當明示優惠的範圍、期限和內容。

推銷有專用附件商品的廣告,應當明示該商品必須購買的附件。

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農藥、獸藥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廣告,應當明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推銷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獸以及加工承攬廣告,表明回收產品的,應當明確回收的期限、價格、數量、質量要求等內容。第十條 廣告不得含有下列貶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

(壹)虛構、誇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足的;

(二)利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認定、評比、排序結果,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對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三)其他貶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第十壹條 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虛假廣告:

(壹)《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規定的虛假廣告情形;

(二)宣傳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未取得而謊稱取得的;

(三)謊稱商品或者服務經過審查批準、認證、公證的;

(四)使用虛構、偽造的機構作證明的;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證明、認定,或者利用非專業人員冒充專業人員進行宣傳的;

(六)虛構斷貨、搶購、優惠的;

(七)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 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以及其他詞義相同、類似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

廣告中使用下列用語的,不認定為違反前款規定:

(壹)表示時間、空間順序的用語;

(二)依據法律法規評定的獎項、稱號;

(三)特定行業、領域根據國家標準認定的分級用語;

(四)表示廣告主自我比較的分級用語;

(五)表示廣告主目標追求的用語;

(六)客觀表述並可以查證的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