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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血的法定年齡是幾歲?

《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中規定獻血者適合獻血的年齡是18-55周歲。

2012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開始實行,當中提到獻血者的年齡可以延至60歲,而機采血小板時間間隔也有所改動。新規定在原有200毫升和400毫升獻血量的基礎上,增加了300毫升。同時,單采血小板獻血間隔也由原來的4周減至2周。

女同性戀可以獻血,有性行為的男同性戀仍然被禁止。從這個月開始,新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正式實施,中國衛生部解除了壹項14年的禁令:不接受女同性戀者捐獻血液。

凡符合以下各條中的1條者至少延期6個月獻血。

(1)接受血液、血液成分、血液制品(如第Ⅶ和第Ⅱ、Ⅶ、Ⅸ、X因子復合物)和參加血液免疫者。

(2)與病毒性肝炎患者密切接觸者(醫院工作人員在常規工作中接觸除外);血液透析單位的工作人員,特別有可能接觸患者的血液者。

(3)接受異體植皮、紋身、穿耳和針刺治療者。

(4)普通手術:如骨折的閉合復位,疝修補,痔、闌尾、扁桃體切除,小的婦科手術者。

擴展資料:

我國《獻血法》對上述各項的規定,都低於(或寬松於)國際上的發達國家甚至亞洲地區。

獻血年齡:我國大陸地區規定18-55周歲(男、女);香港特區規定16歲以上,只有年齡下限,而無年齡上限;日本規定18-69歲;韓國規定16-65歲;中國臺灣規定17-65歲。

壹次獻血量:我國大陸地區規定為壹次獻血200毫升,最多不超過400毫升;韓國為320-400毫升;中國香港為300-450毫升;中國臺灣為250-500毫升;尼泊爾為250-500毫升;澳大利亞為400-500毫升。

兩次獻血間隔時間:我國大陸地區(除深圳市、海南省等)規定不低於六個月;而日本、韓國、澳大利亞、香港特區、深圳市、中國臺灣都為3個月。國外曾報道壹獻血者在壹年中10次獻血,可見適量獻血無損健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獻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