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金融財經 - 航空意外險怎麽賠付?

航空意外險怎麽賠付?

目前意外險分為三大類:交通意外險、旅遊保險,以及綜合意外險。對於經常乘坐飛機的市民來說,最常見的就是在機票銷售網點花20元保費或者網購5元的保費,購買壹份航意險,遇到空難,陪付40萬元,而且無論購買幾份保險,也不論在幾家公司購買了保險,保險公司都會按保單確定的理賠額度進行理賠,沒有賠款額度的上限限制。但是,航意險的保障期間是從被保險人踏上飛機至下飛機為止,

且只保障因為飛機出現意外而造成的人身傷害,保障的時間與空間有限。所以相比航意險,越來越多的出行者會選擇保障範圍更廣的綜合意外險。

國際航空事故處置的壹般規則是怎樣的?

國際空難事故壹般通用《蒙特利爾公約》解決,該公約適用於處理全球航空事故的保險理賠事務。中國、馬來西亞均簽署了蒙特利爾公約。此次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370航班的起飛地、目的地以及航空公司均為蒙特利爾公約的簽約國,因此,針對航空公司的責任,應遵循這壹國際公約。

1、如果不幸遭遇事故,乘客及家屬可以獲得什麽賠償?

壹般可以通過兩個途徑得到賠償:

壹類是商業保險,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購買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為購買的航空意外險。這類保險對保險責任和賠付金額有詳細的規定,理賠過程也比較簡單。

另壹類是責任賠償,即發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據相關國內法及國際法所必須擔負的賠償。責任賠償根據空難發生地、乘客國籍、承運人等條件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律,在具體賠償金額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理賠過程也較復雜,因而在空難發生後,賠償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在責任賠償上。

2、事故當事人及親屬可選擇在什麽地方主張索賠?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規定,失事航班的出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均可適用該公約。罹難的中國乘客有權選擇其經常居住地(中國)、旅行最終目的地(中國)、機票發售地、空運商所在地和空運商主要運營地(馬來西亞)作為訴訟地。另外,由於該航班為美國波音公司制造,如果該空難被確認為責任事故,根據美國民事訴訟法”長臂管轄原則“,乘客還可選擇在美國起訴。

3、如果確認為空難事故,旅客可以要求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並不確定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是否為唯壹責任主體。該航班為美國波音777-200機型執飛,由吉隆坡機場起飛,如果調查結果與機械故障、安全漏洞或者人為因素有關,飛機制造商波音公司、飛機發動機制造商普惠公司、吉隆坡機場等多個責任主體都可能成為潛在的索賠對象。

4、索賠是否有時效限制?

依據《蒙特利爾公約》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同時,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

5、責任賠償應當采用什麽標準?

《蒙特利爾公約》正式確立了雙梯度責任制度:

第壹步是不管航空公司有無過錯,不管責任歸屬如何,應當無條件、即時向罹難的旅客承擔最高額不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目前約相當於108萬元人民幣左右)賠償,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豁免。

第二步是,除非承運人能證明乘客的損失不是由於其本身造成的,或者證明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否則須向旅客承擔沒有上限的責任賠償。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並不是壹發生損害,航空公司就應承擔10萬特別提款權的賠償責任。在乘客受傷的情況下,索賠人實際能得到多少賠償,應由索賠人舉證證明其受到的實際損失。如果索賠人證明的實際損失小於10萬特別提款權,航空公司承擔的數額也就在10萬特別提款權以下。

6、“失聯”的定性,是否影響到家屬索賠?

目前對馬航事件的定性尚是“失聯”,因為尚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飛機失事,搜救還在進行。如果官方確認飛機失事,則乘客家屬即可對航空公司提出索賠訴訟。如果飛機持續保持失聯狀態,則依照國內法律,六個月之後,乘客家屬可向法院申請乘客死亡證明並且對航空公司提出索賠訴訟。

7、如果定性為恐怖活動,乘客家屬將會如何獲得賠償?

《蒙特利爾公約》關於空難事故的賠償規定,在第壹梯度也就是10萬元特別提款權(合108萬元人民幣)的範圍內,是無條件賠償,也就是無論是否是恐怖活動,航空公司都將承擔這個額度內的賠償。如果乘客家屬主張的賠償金額超過這個限額,則航空公司可以以“證明事故完全是由恐怖分子所為”為依據,抗辯家屬的賠償請求,主張不承擔責任。

本次馬航事故為何請NTSB(美國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調查?

聯合國的所有國家都簽署了壹個有關商業航空的管理條約,即《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公約》。事故調查由誰負責,都依據這壹公約第13項附錄裏的規定來進行。壹般來說,調查航空事故時,機上有本國公民的國家都會參與其中,比如這次除了美國,也有英國等其他國家的隊伍。飛機制造商也會花很多錢,參與調查到底哪裏出了錯。如果是發生了國際航空事故,壹般由事故發生地的所在國,或者飛機所屬公司的所在國來負責調查事故原因。當然,他們也可以委托或部分委托其他國家來幫忙協助調查。

NTSB在國際上享有盛名,其在美國國內的地位也非常特殊。9·11事件時,也是在它調查過後美國司法部才接手的。NTSB不隸屬於美國交通運輸部或美國聯邦航空局,是壹個獨立的機構,專門負責海陸空交通事故(主要是航空事故)的調查,查明原因並提交調查報告。它的正副主席都由總統直接提名,國會任命,經費也由國會撥款。這樣的機制,可以保證NTSB調查的獨立性與公正性。也正因為此,壹些發展中國家由於自己調查手段與水平有限,常常聘請NTSB的官員參與本國航空事故調查或是借用美方的設備來分析事故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