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免征房產稅的條件
2013年7月31日,上海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發布“關於《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住房房產稅有關問題解答”的文件(以下稱《居住證解答》)規定,持上海居住證滿3年,新購唯壹住房免征房產稅。2013年7月31日起,持《上海市居住證》滿三年並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與此同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也符合免稅條件。不過,對於持證未滿三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若新購家庭唯壹住房則須按規定先繳納房產稅,待其持證滿3年或3年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則可退還持證期間已繳納的房產稅。購房人持有的舊版《上海市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可依據原來的證件分類進行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購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已超過有效期的,應由購房人重新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其新申領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情況等實際信息辦理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另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並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家庭唯壹住房的,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購房人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產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產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從地方稅務機關重新認定的次月起調整納稅。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未達到標準分值,但持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持證滿3年或3年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暫免征收上述住房的個人住房房產稅,並退還持證期間已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需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對持證未滿3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