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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於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擴展資料:

1、第壹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5、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6、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