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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香港公司,現在在廣州的子公司需要把以前年度股利付給香港,請問壹下,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屬於非居民稅收的範疇.。

屬於2007年度之前的稅後分利按照老的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執行免稅政策,但是屬於2008年以後的稅後分利要按照新法執行,最新的依據如下:

外國投資者(港澳臺比照執行)構成了我國的非居民企業,第三條明確了征稅的範圍,第四條明確了法定稅率,細則規定的優惠稅率按10%執行(和國際接軌,符合國際慣例)。大陸與香港有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相當於雙邊稅收協定)對符合條件的稅後分利減按5%執行。

法律條款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實施細則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壹)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妳公司股息分配給香港投資者的所得稅稅率為10%。

另根據香港與內地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香港投資者占25%以上的股權的,分配的股息可以按照5%的優惠稅率執行(安排第十條)。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後執行。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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