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不再針對什麽征稅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為落實好明年1月1日實施的外商投資法,以法治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於明年1月1日同步配套實施。《條例》圍繞外商關切,從行政法規層面實化和明確了相關事項。
壹.是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規定在項目申報、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等方面壹視同仁。
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行業、地方等各層次標準制定修訂,可提出標準立項建議,並承擔標準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資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或實行差別及歧視待遇。
二. 是強化投資保護。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不實行征收,特殊情況因公***利益需要征收的,應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並按市場價值給予補償。禁止利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資企業轉讓技術。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區劃調整、政府換屆、責任人更替等為由,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及訂立的合同違約毀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原則,建立健全外資企業投訴機制,指定部門或機構專門受理,投訴規則、處理時限等要對外公布。
三.是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準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
四.是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五.是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會議要求以貫徹外商投資法和《條例》為契機,為包括港澳臺企業在內的中外資企業營造壹視同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