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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扶不扶,怎麽扶?

印象最深的就是老人摔倒扶不扶的問題,這個問題我也糾結過很久。

防止扶老人防訛詐

1.老人跌倒不急於扶起,有條件時先電話咨詢急救醫生,再進行早期處置,避免二次損害

看到老人跌倒,壹定要救。而是認真觀察老人的情況,有條件時先電話咨詢急救醫生,然後再進行早期處置。根據衛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幹預技術指南》提出:不要急於扶起,要分情況進行處理,如老人意識清楚,救助者應詢問老年人跌倒情況及對跌倒過程是否有記憶;如不能記起,可能為暈厥或腦血管意外,應立即護送老人到醫院或打急救電話。並嘗試呼救看看附近有沒有醫療專業人士。

2.在救助前做好取證,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

結合社會現實,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參考醫護人員不得不面對的“舉證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證。在幫扶跌倒老人時,可以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同施救,或者是尋求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只有在完全信息,事件的真相就可以完全還原,救助者才能擺脫遭遇被誣告的可能。

2013年11月,四川達州“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誣陷索賠”,事後警方稱,有3名目擊證人證實,受傷老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並非由三個小孩推倒。其行為屬於敲詐勒索,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其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

3.除人證外,還應拍攝記錄施救過程,可以作為日後維護權益的證據

除了尋求人證外,還要盡可能保留物證,利用手機、數碼相機等攝影器材,可以拍攝照片,留下現場原狀,或者是拍攝視頻、錄音等留下施救的過程,並記錄證人聯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發生的現場,周圍有無攝像頭等監控設施,也可以當做日後維護權益的證據。只有這樣,救助者在除了自己舉手之勞之外不會有更大的風險。由於信息對稱,被救助者也無法將責任轉嫁給救助者。

2011年8月26 日,江蘇南通的長途車司機殷紅彬、乘務員郁維貞在路上扶起了壹位被撞傷的老太太,事後,司機被指認為“肇事者”。所幸殷紅彬、郁維貞所開的車輛裝了監控探頭,將整個救人過程記錄了下來,才還了自己清白。

4.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只有證明救助者確有侵害行為,才能擔責

現行法律證據規則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 的舉證負擔原則。因此,壹旦救助者被誣告,首先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要訛詐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證據來。在無法查明事實真相,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證據有更強的證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證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證明責任由受救助者承擔。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公平責任,而應當認定救助者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