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保證金和押金區別
法律分析:區別就是保證金是不還的 押金最後壹般返還。履約保證金——在法律上其性質相當於定金。但它只單方面對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對招標人提供合理保護,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直接規定履約保證金。押金——押金是壹般用於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了履行合同義務擔保而支付給出租人的金額。租賃期滿,如果承租人不償還租賃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從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租人須將押金退還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機、攝像機、自行車時,出租人壹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額往往大於或等於租賃物實際價值,用押金作擔保,迫使承租人歸還租賃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