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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平該判他死刑。

這要看具體情況,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有時候雖然貪汙受賄,但如果有戴罪立功,也可減輕處罰。

事件回顧:

1、2011年10月,陳弘平被免去中***揭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2012年11月,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2013年6月底,廣東省檢察院對外披露陳弘平因涉嫌受賄罪被批捕。7月廣東省紀委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

2、2013年11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披露,揭陽創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鴻明因涉嫌行賄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11月14日被廣東省檢察院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