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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壹租戶起訴房東要求減免十個月房租被駁回,法院如此判決的理由是什麽?

北京壹租戶起訴房東要求減免10個月房租被駁回,而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的理由是雖然是在疫情期間,但是租房的合同還在,這名租戶應該履行合約上所設定的條件。

在2019年的時候,這名房東以每個月1.2萬元的價格租給那名租戶,之後這名租戶將原本2室1廳的房子改裝成5個房間,用來經營壹家足療店,而在2020年疫情期間,這名租客向房東提出減免10個月的房租,但是這個房東並沒有答應全部的要求,只能夠減免壹部分,於是,這名租客就將房東告上了法庭,希望能夠減免10個月的租金,而這名房東則提出反訴, 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而法院在經過審理後,判決這名房東勝訴,並要求租戶將房子還原,並賠償違約金4萬余元,而在判決之後,這名租戶依然拒不接受法院的判決,所以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強制執行,而這個租客也被拘留15天。

從這件事情上看,這名租客與房東之間在此之前已經簽訂過房屋租賃合同,按照法律規定,這名租客應當履行合約上的內容,每個月應付1.2萬元的租房費用給房東,但是,考慮到疫情期間,會讓這名租戶的收入大大降低,而房東可能是因為出於善心,就決定扣除壹部分的租金,但是這名租戶並不滿意,壹定要房東免租10個月的房租,所以,這名房東才提起了反訴,本來這件事,房東沒有義務去減免這位租戶的租金,如果是因為疫情期間,生意經營困難的話,那麽,這個租戶完全可以和房東商量,解除租賃合同,但是他卻沒有這麽做,反而繼續經營下去,並且要求房東減免10個月的房租,這個行為,在房東看來,已經有點得寸進尺的感覺,本來如果是按照租賃合約的話,這個租客應該每個月按時支付房租費用,但是,受到疫情的影響,房東也考慮到現在做生意的不容易,所以才會減免壹部分的租金。

所以,法院對此作出的判決,應該是因為雖然是在疫情期間,但是這名租客還是應當按照租賃合同上的條約去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