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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買斷違反勞動法,十八大以法治國能解決嗎、

早在2002年9月13日朱镕基總理在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上就指出:“所謂買斷工齡是錯誤的,中央從來沒有這個提法”。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中也明確指出買斷工齡不合法:

壹、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壹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對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見《中國剪報》1998年12月25日頭版頭條)。

二、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三、國務院《關於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職工安置的條款,僅僅適用於國有企業破產職工的安置,是嚴格控制適用的規定,其他非破產企業改制不能適用。因為壹次性買斷工齡或壹次性支付安置費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剝奪了職工因工齡產生的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方面的利益,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是不合法的。

四、《勞動法》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五、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四條指出:“企業和用人單位采取欺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迫使勞動者簽訂顯失公平的合同,屬無效合同,當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