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執法統壹著裝什麽時間實施
2021年2月23日。
根據《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符合《財政部司法部關於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20〕299號)有關規定的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穿著全國統壹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以下簡稱著裝)。《規定》要求,執法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時應當著裝。著裝時應當保持制服整潔統壹,儀容端莊,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壹)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二)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標誌,不同標誌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四)不得系紮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化濃妝。(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此外,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五壹節後著夏裝,國慶節後著秋冬裝,具體換裝時間由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地方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誌,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租借。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序申請補發。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所有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