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轉融通業務規則,明確賬戶管理、授信管理、標的證券管理、保證金管理、費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項,經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個交易日公布以下轉融通信息:
(壹)轉融資余額;
(二)轉融券余額;
(三)轉融通成交數據;
(四)轉融通費率。
第三十九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合規管理機制,保證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為合法合規。
第四十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控制機制,有效識別、評估、控制公司經營管理中的各類風險。
第四十壹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壹)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對單壹證券公司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
(三)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四)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
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的計算,參照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證券金融公司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三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證監會可以根據防範證券金融公司風險的需要,對提取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 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除用於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只能用於以下用途:
(壹)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
(三)購置自用不動產;
(四)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五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機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六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自每壹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含按照規定編制並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四十壹條所列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和轉融通業務專項報表,以及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條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證券金融公司應當立即向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應對措施。
第四十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為履行監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的職責,可以制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經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報送融資融券的相關數據。證券公司報送的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信息***享機制。
第四十九條 證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因履行職責而獲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五十壹條 證監會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要求證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並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二條 證券金融公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證監會視具體情形,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證監會對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