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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池設置

壹般來說,期權池有三種形式,分別是特定人(通常是創始人)代持、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企業持有公司期權池、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期權企業持有公司期權池。

實踐中以創始人代持或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企業(創始人作為普通合夥人)的做法比較常見,但推薦采用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企業。原因如下。

如果讓創始人代持期權池,首先,這種方式會造成創始人後期股權比例的變動以及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雖然在目前的股權激勵協議中,壹般不對激勵對象的股東身份進行工商登記,但如公司發展良好並在壹定階段有上市或被收購的需求,那麽根據相關法規或投資方的要求,壹般需要對激勵對象進行披露並登記,此時創始人股權比例以及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會比較大,並且在實踐中,小股東有可能影響到公司的決策與發展。其次,如果創始人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由於某些原因被查封或凍結,那麽會直接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無法繼續進行。

如果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壹方面在稅收上與有限合夥企業有區別,例如在分紅時,有限合夥企業只需自然人、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就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當股東就盈余部分分取紅利時,自然人股東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壹方面,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壹般激勵對象為有限合夥人,因此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公司股東,在參與公司決策時只需要普通合夥人執行。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在壹些決策過程需要全體股東參與,並***同出具決議等相關文件,過程相對復雜,還有可能會阻礙正常決策的進行。

從實踐中看,期權池壹般為公司全部股權的10%~20%,確定期權池大小的因素主要有:(1)投資人要求,壹般來說,投資人對公司期權池的大小及具體激勵方式會提出要求與意見,且普遍要求在其進入公司之前設立期權池;(2)公司自身需求,如果公司創業隊伍已經非常完整且穩定,那麽期權池就無須預留太多,如果公司團隊仍不穩定,甚至有非常大的概率在後期會引入新的“合夥人”,則需要預留得多壹些。如果後期期權池不夠發了,壹般由創始人轉讓壹部分股權給期權池或公司向期權池增發,具體操作可以由創始人與投資人溝通協商。

壹般來說,期權池由創始人從自己持有的股權中提取,但也存在由創始人與投資人按壹定比例***同從各自持有的股權中提取的情況,屆時由創始人與投資人協商確定。

(3)期權池的分配

期權池的主要激勵對象應當是公司的核心員工、重要人才。對於確定核心員工、重要人才的標準,是否設置考驗期,是否采用激勵股權與績效掛鉤的方式,公司都應制定相應內部制度。對於這壹部分激勵對象,就分配數量來說,壹般越早加入公司且對公司發展越重要的員工分配的數量越多;就行權價格來說,壹般越早加入公司的員工行權價格越低。

除分配給核心員工外,期權池中部分股權還可以用於公司後期招募新“合夥人”,部分創業公司在後期面臨的問題是,公司急需壹位能力強的人才以“合夥人”的身份加入,需要給予他比較多的股權,但屆時公司經過數輪融資,創始人的股權比例已經被稀釋得比較嚴重,如果從創始人處轉讓,則可能會造成公司治理上的障礙。因此,考慮到後續“合夥人”的加入,建議公司第壹次發放激勵股權最好不要超過期權池總數的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