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金融財經 - 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條例所稱城市綠化,包括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等。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護並重,逐步擴大綠地面積,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城市綠化應當按規劃廣植市樹中槐和市花石榴。第四條 市園林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區、縣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城市綠化活動。

城市規劃、環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農林、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園林管理部門搞好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六條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的義務,有權控告、檢舉、制止損害綠化成果和設施的行為。

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管理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綠化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綠化建設必須服從綠化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園林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化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綠化詳細規劃編制本區綠化規劃,經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園林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本縣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化詳細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的綠化規劃,報所在區、縣園林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的建設項目,總平面設計應有綠化設計方案,安排壹定比例的綠化用地,經市園林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的有關手續。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所占建設用地的面積應為:

(壹)居民區、賓館、飯店、體育場及其他大型公***建築設施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大專院校、醫院、療養院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三)產生有毒有害汙染的工廠及單位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並按有關規定營造衛生防護林帶;

(四)其他建設工程項目,舊城區內不低於百分之二十,舊城區外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中必須安排綠化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綠化。綠化完成時間不得遲於工程項目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並由所在區、縣園林管理部門驗收。第十壹條 綠化建設與道路、交通、電力、電訊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統壹規劃,相互兼顧。第三章 綠化管理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應堅持栽植和管護並重,適時對樹木進行松土、灌溉、施肥、修剪、防治病蟲害,及時去除死樹枯枝,更新、補栽樹木。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壹)公園、動物園、小遊園、廣場綠地、公***草坪、行道樹、綠籬、林帶的綠化以及建設單位代征的綠地,由市、區、縣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和管理;

(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的綠化由該管理部門負責;

(三)居民住宅區的綠化,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負責;

(四)苗圃、花圃、母樹林的生產科研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五)公路、鐵路、河道兩側及水庫周圍的綠化分別由各該主管部門負責;

(六)單位內部及其生活區的綠化由各單位負責。第十四條 已建成或者規劃的城市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已建成或者規劃的城市綠地時,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綠地應當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和綠化建設費用;占用規劃的城市綠地應當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第十五條 國家保護樹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由園林管理部門和群眾義務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國家。

公路、鐵路、水利等部門在規定的用地範圍內栽植、管護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該部門。

各單位在其內部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單位。

居民住宅區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負責該居民住宅區綠化的部門。

居民個人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及收益歸個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