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胞證是什麽證件
辦理流程
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辦理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發布,於1992年5月1日實施)及相關規定
辦理條件
居住在臺灣的臺灣居民
辦理材料
①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33mm×48mm)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註申請表》;
②提交申請人1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33mm×48mm);
③交驗申請人臺灣的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復印件;
④因緊急事務申請辦理急件的,須由本人提交書面說明;
⑤受理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臺灣居民申請臺胞證應當接受受理機構有關詢問並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交驗本人有效的臺灣地區身份證和臺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父母雙方為臺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臺灣地區入臺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本人出生證明。
辦理程序
1、臺灣居民從香港、澳門地區來大陸的,可以向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領事部,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申請。
2、臺灣居民事先未在境外辦妥有效證件及簽註而來大陸的,可以向經授權的口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
3、臺灣居民從澳門地區參加短期團體旅遊珠江三角洲的,可以向授權的廣東省公安廳珠海簽證辦事處申請。
收費標準
壹次有效,每證50元;5年有效,每證250元;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240元/本;
壹次有效簽註,100元/枚;
加註,50元/項次;
證件加急,120元/本(加收);
簽註加急,50元/枚(加收)。
辦理時限
壹般為7個工作日,有正當緊急事由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口岸辦理壹次有效證件不應超過30分鐘。對同時申請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簽註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急件3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辦理簽註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急件1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單位
1、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領事部,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
2、當地縣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3、海口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壹)從臺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
(二)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三)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法》,向中華人民***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第十四條 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壹)交驗表明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二)填寫申請表;
(三)提交符合規定的照片。
國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臺灣居民提交其他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