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有沒有條例規定不允許安裝電動玻璃入戶門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中對安全出口、疏散門處的門的形式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對安全出口處的門規定如下:
6.4.11 建築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房,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60人且每樘門的副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外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築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電動玻璃門壹般屬於推拉門類,不應設置在安全出口處。
擴展資料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6.5.1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建築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並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除本規範第6.4.11 條第4 款的規定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5、設置在建築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壹側,並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6、防火門關閉後應具有防煙性能;
7、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 的規定。
6.5.3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於30m 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於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於30m 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於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於20m;
2、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規範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4、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5、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 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於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6、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8、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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