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出租車需要什麽條件?
根據最新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中第十條的內容,出租汽車駕駛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2.有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並有二年以上駕齡;
3.經客運服務職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4.遵紀守法。被取消營運資格的駕駛員,從取消之日起的壹定年限內不得從事客運服務。不得從事客運服務的具體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擴展資料:
出租車,供人臨時雇傭的汽車,多按裏程或時間收費,也叫出租車。臺灣稱作“計程車”,廣東及港澳地區稱為“的士”,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壹帶則稱為“德士”。
1996年以前,廣州的士是五顏六色的,如中國大酒店的的士是黃色的,花園酒店的的士是綠色的,白天鵝賓館的的士是白色的,紅色的士最多,因為廣州人認為紅色代表吉利,婚嫁用車非紅色的士莫屬。
1996年,“當時政府有關部門表示要向香港的士業統壹標識的做法學習,因而專門開會發文,要求全廣州的的士必須實行‘四統壹,即統壹車身、座椅、著裝顏色,統壹語音表聲音。”這樣做的理由,壹是方便乘客辨認計程車,二是有利於政府管理,三是保障計程車經營權權益。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