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歷年試題解析:刑事訴訟(壹)d
21.下列關於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含義的表述哪壹項不正確?
A.訴訟參與人對訴訟能充分有效地參與
B.程序違法能得到救濟
C.刑事訴訟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符合事實真相
答案:D
考點:對程序公正含義的理解
詳解:本題考察的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尤其是對程序公正的理解。ABC都是程序公正的體現,而D則是實體公正的壹種體現。程序公正與否,與刑事訴訟判決結果是否符合事實真相沒有關系,這就是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之壹。
評論:這雖然是壹個純粹理論題目,但難度適中,關鍵是把握好程序公正的獨立性,這也向考生復習司法考試提出了壹個更高的要求:註意理論基礎的培養。
22.某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張某貪汙案,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該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撤銷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張某無罪
C.裁定終止審理
D.退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答案:C
考點: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詳解: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第5款的內容可見,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在法院審判階段,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院的司法解釋176條進壹步作了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於根據己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表面看來,B和C都有可能是對的。但仔細推敲起來,C才是正確的。因為,本案中已經明確交代,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根據刑訴15條規定的精神,這時法院就無需進行審理,也無需查明案件事實和認定證據材料,確認被告人罪之有無的問題也就更談不上了,因此只能撤銷案件。
評論:有壹定難度。表面看來比較簡單,但該題目設置了壹個陷阱,即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考生要註意“開庭前”這壹個關鍵點。
23.下列哪壹種情形應當由軍事法院管轄?
A.現役軍人鄺某涉嫌與某企業職工何某***同竊取國家軍事秘密
B.發現現役軍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傷害罪未處理
C.退役軍人李某回到家鄉後被發現曾在服役期間犯有盜竊罪未處理
D.到部隊看望朋友的張某在部隊營區內盜竊
答案:A
考點:軍事法院管轄的範圍
詳解:高法解釋第20條規定,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顯然A是符合該規定的。高法解釋第21條規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壹)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三)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壹並審判的除外);(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B屬於(三)的情形,需要註意的是,題中並沒有交代他在服役期內是否犯有其他罪行,需要服役期內犯罪壹並審判,這種情況下,筆者主張視為沒有其他罪行;C屬於(四)的情形,註意的是,題目中明確指出犯的罪行是盜竊,顯然不是軍人違反職責罪;D屬於(壹)的情形。
評論:難度適中,該題目尤其要註意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這也是判斷軍事法院管轄的壹個重要標準。
24.某市檢察院張某在辦理壹起受賄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之壹系其堂妹,故申請回避並經檢察長同意。下列關於張某在申請回避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問題的表述,哪壹項是正確的?
A.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無效
B.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有效
C.取得的證據有效,但進行的訴訟行為無效
D.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
答案:D
考點: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法律後果
詳解:刑訴法對應當回避的情形以及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後果,分別作了規定:刑訴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刑訴法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此,高檢規則30條進壹步規定,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顯然,本案中,檢察院張某在辦理壹起受賄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之壹系其堂妹,自行申請回避並經檢察長同意,屬於刑訴法第2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根據高檢規則30條的規定,張某在申請回避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因此,D是正確的。
評論:難度適中,關鍵註意高檢規則30條的內容。
25.下列關於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的表述,哪壹項是正確的?
A.介入訴訟的時間不同
B.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擔的刑事訴訟職能不同
答案:D
考點: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詳解:該題目籠統的考察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並沒有區分公訴還是自訴。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概括的講,兩者的介入時間並沒有差別。根據刑訴法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刑訴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訴案件隨時介入。因此,A是不正確的;
其次,關於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問題,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差別待遇。刑訴法32條、41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第41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32條的規定執行。高法解釋33條,對辯護人的範圍作了進壹步限制性規定,同時該解釋的第47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因此,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是相同的,B顯然不正確。
第三,關於辯護人與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問題。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兩者都有權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與辯論等等。比如刑訴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因此C是不正確的。兩者承擔的訴訟職能的差異則是根本性的差異:刑訴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高法解釋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D是正確的。
評論:難度適中。本題目理論性比較強,考察辯護與代理的差異與***性問題。
26.下列哪壹種證據屬於直接證據?
A.韓某殺人案,證明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
B.馬某盜竊案,被害人陳某關於犯罪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害的陳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電器短路引起的錄像
D.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告人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同壹的鑒定結論
答案:C
考點: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詳解: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犯罪人+犯罪行為”。所謂證明關系的不同,是指某壹證據是不是可以單獨地、直接的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它的含義是指某壹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的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結合本題目,韓某殺人案,證明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並不能單獨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A屬於間接證據;馬某盜竊案,被害人陳某關於犯罪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害的陳述,由於該陳述只涉及到犯罪的危害後果(犯罪行為),並沒有指出誰是犯罪人,因此,只揭示了部分案件事實,並沒有揭示主要犯罪事實,因此屬於間接證據。D中的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告人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同壹的鑒定結論,該結論也只能證明被告人到過現場,並不能證明他曾經投過毒,因此也是間接證據。C中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電器短路引起的錄像,該錄像揭示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即有犯罪人也有犯罪後果(也即犯罪行為),因此屬於直接證據。
評論:難度適中,本題目是壹個理論性比較強的考題。在掌握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時,註意與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的區分相區別。
27.下列關於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表述,哪壹項是正確的?
A.司法拘留是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羈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壹種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羈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壹種處罰於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壹種強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機關決定
答案:A
考點: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差異與***同點
詳解: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根本性差異表現在性質不同。司法拘留是壹種排除性措施,是針對已經出現的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采取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壹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壹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壹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壹般違法行為的人。據此,BC都是錯誤的,它們沒有區分三種拘留之間的性質,A的表述是正確的。另外,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刑訴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刑訴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訴法第六十條,以及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壹般依法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所以D也是錯誤的。
評論:這是壹道跨學科的、綜合性很強的考題。這需要考生在復習時,以考點為標準予以整合、歸納。
28.常某涉嫌投毒殺人被立案偵查,考慮到常某懷孕已近分娩,縣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取保候審,責令其交納保證金3000元。嬰兒出生1個月後,常某寫下遺書,兩次自殺未果,家人遂輪流看護常某及其嬰兒,以防意外。在此情況下,對常某應當采取什麽強制措施?
A.維持原取保候審決定
B.將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
C.增加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者改為保證人擔保
D.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答案:D
考點:強制措施的變更
詳解:本題目考察的是強制措施的變更,是采取取保候審但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同時,常某涉嫌的投毒殺人案,可能會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刑訴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因此,對常某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評論:雖然強制措施的變更問題比較復雜,但該題目由於涉及到的知識點比較單壹,相對簡單些。
29.某縣檢察院以搶劫罪對孫某提起公訴,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下列哪壹種說法是正確的?
A.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B.盡管在偵查階段孫、李已就賠償達成協議且孫已給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C.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
D.如果調解達成協議,不論是否當庭執行完畢,審判人員都必須制作調解書
答案:B
考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詳解: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由於附帶民訴的“附帶性”,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條文的規定;又由於附帶民訴的本質是壹種民事訴訟,對於刑訴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A是錯誤的。其次,關於附帶民訴的調解問題,註意三方面問題:調解的階段、調解書的制作以及調解後的反悔問題。該題目全部考察到了。根據高法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據此,附帶民訴的調解在偵查、起訴與審判階段都可以進行,而法院的調解則具有終局性,前兩者則不具有該法律效力,因此,B顯然是正確的。根據高法解釋第96條的規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D是錯誤的,附帶民訴的調解不必然制作調解書。第三個問題,根據高法解釋第9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時,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所以,題目中的C“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顯然是錯誤的。背後的原理在於,附帶民訴的本質是民事訴訟,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院理應不能介入財產的查封問題。
評論:本題目涉及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系列問題,比如適用法律問題、附帶民訴的調解問題、財產查封問題,稍有不慎即可能出錯,因此,相對比較難。因此,筆者建議考生,對某些知識點壹定要歸納、總結。
30.高某以誹謗罪將範某起訴至某縣法院。縣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應屬本院管轄,該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應予受理。但被告人範某目前下落不明。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中止審理
B.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C.宣告範某犯有誹謗罪並處以刑罰
D.將案件交公安機關查找範某下落
答案:B
考點: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
詳解:本題中,高某以誹謗罪將範某起訴至某縣法院,根據高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暗示了本案是壹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高法解釋第188條作了詳細的規定: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壹)不符合本解釋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二)證據不充分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壹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壹事實再行告訴的。本案的被告人範某目前下落不明,恰恰符合第五款的規定,因此,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B是正確的。考生還需要註意壹個重要的問題,如果本案是公訴案件,遇到被告人範某目前下落不明的情況,結果則不同。根據高法解釋第117條第1款的規定,公訴案件經審查後,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評論:本題目難度不大,但註意其中的陷阱——本案是壹個自訴案件,而如果是公訴案件,結果則大不相同。
31.某縣公安機關收到孫某控告何某對其強*的材料,經審查後認為何某沒有強*的犯罪事實。縣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孫某撤回控告
C.撤銷案件
D.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
答案:A
考點:公安機關的立案問題
詳解:我國刑訴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據此,如果有上述五種情形,在偵查階段壹般是撤銷案件。但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進壹步作了細化性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由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則不予立案。
評論:題目有點偏,考察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32.某縣人民法院在審判胥某搶劫案的過程中,縣人民檢察院以有新證據證明胥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法院接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時,合議庭已經進行了評議,但尚未宣告判決。縣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B.作出不準撤回起訴的裁定
C.可以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D.應當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答案:D
考點:公訴案件第壹審程序中的撤訴
詳解:第壹審程序中的撤訴包括兩類:公訴案件的撤訴與自訴案件的撤訴。前者高法解釋第177條作了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後者,高法解釋第198條作了規定: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準許。由此可見,無論是自訴還是公訴案件的撤訴,法院都要進行審查。尤其註意的是,審查的內容並不同:公訴案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自訴案件要審查撤訴的自願性。所以,D是正確的。
評論:比較簡單,公訴案件第壹審程序中的撤訴問題相對容易,考生需要註意二審中的撤回問題,後者相對復雜壹些
33.劉某,17歲,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並非該案的犯罪人。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下列哪壹項是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的依據?
A.劉某系未成年人
B.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
D.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C
考點: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詳解: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刑事訴訟程序就分為兩類:普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與簡易程序。本題目就是通過問為什麽不適用簡易程序來考察兩種程序在適用條件上的差別。《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幹意見》對何種情形下適用簡易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第1條作了初步的規定,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壹)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三)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這並不意味著法院必然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若幹意見》第4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並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此,法院對適用簡易程序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並不完全跟著檢察院的意見走。因此,D是錯誤的。至於A和B法律根本沒有作規定。
《若幹意見》第2條對簡易程序作了排除性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訴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壹)比較復雜的***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三)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C項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顯然屬於第2款的規定,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因此不能適用簡易程序,C是正確的。
評論:比較簡單。但是,對於簡易程序的適用情形、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適用情形,要註意與中級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法院強制指定辯護的情形區分開來。這些問題容易混淆。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