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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效益指標

經濟效益指標是指由企業按照工效掛鉤辦法規定,與企業工資總額掛鉤的經濟指標。

經濟效益指標的選擇應綜合反映企業經濟效益,以實現利潤為主要掛鉤指標。對實現利潤與實物量復合指標掛鉤的企業,要降低實物量掛鉤指標所占的比重,並逐步轉為以實現利潤為主要掛鉤指標。當年沒有實現國有資產增值的企業,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由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壹個復雜的過程,由多方面的內容和環節構成,所以決定企業經濟效益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任壹經濟效益指標只能反映其中的壹個側面。

因此,為了能夠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經濟效益,必須從多角度進行考核,采用壹系列相互關聯、相互交叉的指標即指標體系進行全面、準確的衡量與評價。

經濟指標基數確定

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壹般以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決算報表中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進行核定。新掛鉤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如果上年實際完成數低於前三年平均數,則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礎核定。

已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核定經濟效益指標基數還應考慮以下因素:企業的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後的增人,應參照同行業或該企業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掛鉤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企業之間成建制劃入劃出職工,應按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會計報表數據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因自然災害等不抗力對企業經濟效益產生較大影響時,可適當調整企業經濟效益指標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