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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可上訴至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嗎

不服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可上訴至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嗎

不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判決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判決可以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嗎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屬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在審級上,最高法院設立的巡回法庭,相當於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在審級上等同於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判決效力等同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否上訴,如果不能上訴,那不服判決怎麽辦?

終審了,不能上訴,可以申訴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怎麽辦?

最高法審理的案件屬於壹審終審,不能上訴。理論上存在再審的可能。現實中,最高法壹般不受理壹審案件。

上訴至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的屬於終審案件嗎

是的,我國訴訟制度規定“兩審終審制”。當然,如果省高院發回重審,那麽程式還要繼續。

只有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生效,才是真正的二審結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

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 *** 協商,香港特區法院同意執行內地仲裁機構(名單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供)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所作出的裁決,內地人民法院同意執行在香港特區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所作出的裁決。現就內地與香港特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有關事宜作出如下安排:

壹、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執行。

二、上條所述的有關法院,在內地指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區指香港特區高等法院。

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在內地不同的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不得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特區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只有壹地法院執行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壹地法院申請執行。兩地法院先後執行仲裁裁決的總額,不得超過裁決數額。

三、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以下文書:

(壹)執行申請書;

(二)仲裁裁決書;

四、執行申請書的內容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情況下,該人的姓名、地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情況下,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情況下,該人的姓名、地址;被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情況下,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企業註冊登記的副本。申請人是外國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公證和認證材料;

(四)申請執行的理由與請求的內容,被申請人的財產所在地及財產狀況。

執行申請書應當以中文字提出,裁決書或者仲裁協議沒有中文文字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正式證明的中文譯本。

五、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據執行地法律有關時限的規定。

六、有關法院接到申請人申請後,應當按執行地法律程式處理及執行。

七、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區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審查核實,有關法院可裁定不予執行:

(壹)仲裁協議當事人依對其適用的法律屬於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形;或者該項仲裁協議依約定的準據法無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種法律為準時,依仲裁裁決地的法律是無效的;

(二)被申請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員的適當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交付仲裁的標的或者不在仲裁協議條款之內,或者裁決載有關於交付仲裁範圍以外事項的決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項的決定或與未交付仲裁的事項劃分時,裁決中關於交付仲裁事項的決定部分應當予以執行;

(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庭程式與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符,或者在有關當事人沒有這種協議時與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五)裁決對當事人尚無約束力,或者業經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

有關法院認定依執行地法律,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的,則可不予執行該裁決。

內地法院認定在內地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內地社會公***利益,或者香港特區法院決定在香港特區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香港特區的公***政策,則可不予執行該裁決。

八、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根據執行地法院有關訴訟收費的辦法交納執行費用。

九、1997年7月1日以後申請執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按本安排執行。

十、對1997年7日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因故未能向內地或者香港特區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如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後壹年內提出。

對於內地或香港特區法院在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拒絕受理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應允許當事人重新申請。

十壹、本安排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和修改,應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 *** 協商解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抗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嗎

有權。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民行案件:最高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法定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壹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審程式的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基層檢擦院無權提起再審抗訴,因為已經沒有下級法院)只能就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抗訴物件是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這個抗訴壹律向同級法院提出。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上訴審程式的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上訴審程式的抗訴。

怎樣在網上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回復: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關於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的訴訟費收取不壹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我國人民法院怎樣分級,各級法院位於什麽級別的行政區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相同嗎?

我國法院系統分為四級:1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只有壹個

2 高階人民法院 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壹個

3 中級人民法院 每個地級市有壹個,直轄市有多個 包括海事法院,鐵路法院

4 基層人民法院 每個縣級單位有壹個

法院院長相當於同級別的 *** 首長的副職,如省高階人民法院院長相當於副部級,中級人民法院相當於副廳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