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可以落戶北京嗎
1、壹般應屆碩士研究生年齡範圍在27歲範圍,如果是醫學方面的則是30歲範圍;
2、研究生能在上學期繳交社保;
3、需要公司的戶口指標;
4、持有北京市的居住證;
5、研究生無刑事犯罪記錄;
6、符合人才落戶的其他條件。
北京市人才引進落戶畢業生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壹:
(壹)碩士及博士畢業生;
(二)北京地區高校、京外地區“雙壹流”建設高校的本科畢業生;
(三)文化行業的編劇、導演、演員、舞臺技術等崗位,可引進教育部批準能夠獨立設置本科的藝術院校本科畢業生;
(四)體育行業的運動員、教練員、賽事運營等崗位,可引進全國性專業體育院校本科畢業生;
(五)郊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崗位,可引進省級師範類高校或其他高校師範類專業本科畢業生;
(六)郊區醫療衛生系統醫、藥、護、技崗位,可引進省級醫學類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全市醫療衛生系統醫、藥、技崗位,可引進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含參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執行的其他專業)合格的本科畢業生。
其中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直接落戶在北京。前提條件:
1、根據《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應屆畢業生本科生不超過24周歲(《辦法》規定,僅文化、體育系統和郊區用人單位可適當引進本科畢業生)、碩士生不超過27周歲、博士生不超過35周歲。
如果超過這個年齡限制的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將不能夠留京落戶。
2、畢業後接收畢業生的工作單位需要有戶口指標,這些單位壹般都是事業單位、央企、國企以及壹小部分高新技術企業。
3、需要註意的是,《辦法》中對“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做了定義說明,對於非全日制畢業生,尤其是新規定實施以後的非全畢業生,其不滿足“培養方式為非定向”的要求,故不在此列。
落戶北京的相關規定:
1、部分高校畢業生可直接辦理引進,不占引進指標的畢業生範圍增加
最新《辦法》第十壹條規定,以下引進項目實行計劃單列:世界大學綜合排名前200位的國內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雙壹流”建設學科碩士研究生。
本市考試錄用公務員,選調生(含優培計劃),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學生士兵,特崗計劃鄉村教師,以及按照國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辦理引進的畢業生,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畢業生。
2、政策適用對象新增“畢業兩年內初次就業”的畢業生
《辦法》明確,所指的畢業生是列入國家統壹招生計劃,不屬於定向和委托培養,就讀最高學歷期間未與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錄用、聘用)關系,按時取得學歷學位的非北京常住戶口應屆畢業生,畢業兩年內初次就業的畢業生參照執行。
何為“畢業兩年內初次就業”的畢業生?官方解答為“戶口保存在學校或原籍,檔案保存在學校或戶籍地人力資源公***服務機構的未就業畢業生,或畢業後在擬引進的單位實現初次就業且工作滿1年以上的畢業生”。
3、放寬年齡及學歷門檻
最新《辦法》規定,原則上畢業生本科不超過26周歲,碩士研究生不超過30周歲,博士研究生不超過35周歲,較之2018年人才引進管理辦法,年齡限制大大放寬。
4、2020年《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積分落戶申請人在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落戶積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的同學可以加26分。
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壹)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壹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壹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壹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壹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壹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註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壹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