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水排放國家標準指標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2、省級政府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3、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汙水的排放方式:
1、當城市有汙水處理廠時,生活廢水與糞便汙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當建築物采用中水系統時,根據中水的用水對象及所選用的原排水水質分質排出;
3、當冷卻廢水量較大而需循環或重復使用時,宜將其設置成單獨的管道系統。
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1、我國十分重視醫院汙水處理工作,早在1963年衛生部發出《關於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汙水、汙物消毒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逐步解決醫院汙水、汙物處理設備。
2、1983年頒實施GBJ48-83醫院汙水處理排放標準(試行)。
3、1984年發布《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招出:排放病原體的汙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方準排放。
4、1996年修訂《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將GBJ48-83《醫院汙水排放標準》納入GB8978-1996《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5、2001年發布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汙水排放》要求,進壹步強化醫療機構汙水消毒處理。
6、2005年發布、2006實行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汙染排放標準》,要求新、擴、改建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本標準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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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汙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汙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