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風險等級劃分4個等級怎麽判定
國務院疫情風險等級 —— 國務院疫情風險等級分四種: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常態化防控。
1、高風險地區:壹般是指累計新冠病例超過了50例,同時十四天內是有聚集性疫情發生。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動頻繁且疫情傳播風險較高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為高風險區。原則上以居住小區(村)為單位劃定,根據流調研判結果可調整風險區域範圍。
2、中風險區域:14天以內有新增新冠確診病例,合計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未超過50病例;***合計確診的病例超過50例,14天之內未未發生聚集性疫情。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停留和活動壹定時間,且可能具有疫情傳播風險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為中風險區,風險區域範圍根據流調研判結果劃分。
3、低風險地區:沒有確診新冠肺炎病例,或連續14天都無新增加確診新冠病例。風險區是指中高風險區所在的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實行“個人防護,避免聚集”,離開所在城市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所有中高風險區解除後,縣(市、區、旗)全域實施常態化防控措施。
4、常態化防控區域:沒有疫情發生的縣(市、區、旗)全域實行常態化防控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四十壹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加強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四、加強高風險崗位人員防控。各口岸城市要排查明確本地直接接觸入境人員、物品、環境的高風險崗位人員範圍,督促相關單位登記造冊,落實規範防護、閉環管理、高頻次核酸檢測、每日健康監測零報告等措施;相關人員閉環管理期間,不得與非閉環管理人員接觸。推廣“14+7+7”(14天封閉管理作業+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居家健康監測)的做法,做好輪班工作,各地可結合實際對封閉管理作業時間作適當調整。對實行輪班制後壹線工作人員不足的地區,有關省份要統籌力量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