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的標誌是什麽?
責任內閣制的形成標誌是前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壹種不成文的制度。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責任內閣制的發展歷程:
1、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內閣。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據《王位繼承法》,由德國的漢諾威選帝侯繼承王位,即喬治壹世。
2、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壹種不成文的制度。
3、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擡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
4、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擴展資料
英國內閣的作用:
政府中的高級大臣組成的。英國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既操縱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對“國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數立法和行政主動性的來源”,總之,它是國家的行政之巔。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壹下幾個方面:
1、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
2、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準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
3、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如討論決定黨的方針政策,競選宣言等,在下院和公眾中,為其 黨的政策、行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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