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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輪撞浙江漁船致14人遇難 家屬獲賠1516萬元是真的嗎?

2015年7月14日淩晨,壹艘利比裏亞籍集裝箱船在寧波象山海域與我國漁船“浙三漁00011”輪發生碰撞,致使漁船當場沈沒,船上14名船員全部死亡。2017年1月20日,經寧波海事法院審理,14名遇難船員家屬分別從法院領到了100多萬元的死亡賠償金。據了解,這筆總***1516萬元的賠償金在春節前壹次性到位。

外輪撞沈我漁船後逃逸

2015年7月14日淩晨2時54分許,利比裏亞籍集裝箱船“FS?SANAGA”輪從上海駛經廈門途中,在寧波象山海域與臺州三門籍漁船“浙三漁00011”輪發生碰撞,漁船當場沈沒。據寧波海事法院官方微博2016年4月發布的通報,碰撞事故發生後,“FS?SANAGA”輪二副向船長作了報告,船長在確認本船沒有破損進水的情況下,沒有命令停船和返回現場核實漁船受損情況,沒有采取救助行動,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告,也沒有將VDR數據進行備份。

被撞漁船上的14名船員就這樣錯過了最佳救援時間,直到2015年7月20日,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三門縣海洋與漁業局通報稱,“浙三漁00011”輪自7月13日從臺州三門開航後失聯,請求搜尋救助,搜救工作才正式開始。8月1日,石浦以東約30海裏海域發現疑似沈船。兩天後,經潛水員4次水下探摸和拍攝,確認沈船船名為“浙三漁00011”輪。10月14日下午,“浙三漁00011”輪被打撈出水,同時打撈出9具船員屍體,另外5人失蹤。

兩船均有違規外輪主責

2016年3月24日,浙江海事局發布《寧波“7·14”“FS?SANAGA”輪與“浙三漁00011”輪碰撞事故調查報告》,報告中提到,事發時事發海域能見度不良,“FS?SANAGA”輪與“浙三漁00011”輪均為在航船舶,按《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相關規定,雙方負有同等的避讓責任和義務。

“FS?SANAGA”輪存在瞭望疏忽,未能對當時局面和碰撞危險作出充分估計;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駛;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動;霧航措施不符合海員通常做法;肇事後擅自駛離現場,貽誤了最佳救助時機。而“浙三漁00011”輪14名船員中除3人持有輪機證書外,其他人員均無證,事發時段當班人員無證駕駛船舶,且該輪AIS設備拆卸不用,違反相關規定。

調查報告最終認定,本起事故屬當事雙方互有過失引起的責任事故,“FS?SANAGA”輪肇事後逃逸,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浙三漁00011”輪負次要責任。

賠償標準成為爭議焦點

2016年4月,14名遇難船員的親屬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外輪方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賠償受害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交通、住宿、誤工費等***計1677.6150萬元。同年11月,法院做出壹審判決,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賠償14名遇難船員***計1516萬元。

在該批案件審理中,14名遇難船員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成為爭議焦點。據辦案法官介紹,14名遇難船員中,除1名船員為城鎮戶籍外,其余13名均為農村戶籍。原告主張,14名船員的死亡賠償金均應依照2015年度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計算20年,計874280元。被告認為,應當按照遇難船員各自的戶籍情況,分別按照城鎮或農村標準計算。

法官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涉案事故導致14名船員遇難,且未有特殊情況排除該條的適用,故對於14名原告關於以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主張予以保護。壹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