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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東水利廳廳長黃柏青受賄8000萬獲刑多久?

7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柏青受賄案進行壹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柏青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柏青先後利用擔任廣東省惠州市外經貿委主任、惠州市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及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兒子黃暉(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計人民幣5934萬余元、港幣2561萬余元、美元0.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柏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黃柏青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柏青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大部分受賄所得,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