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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殺人案26年後再審改判無罪是怎麽回事?

張玉環殺人案,最終在8月4日下午落下帷幕,他被宣判無罪,既然他不是殺人兇手,那麽,真兇是誰?

在警方的調查和法院的判決書中,都沒有提到這個殺人兇手,我們無從得知這個人是誰,個人感覺是可能是有人在包庇殺人兇手。

因為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刑訊逼供,在第壹次庭審的時候,張玉環就說過自己被刑訊逼供,但是無人采納,後來的95年庭審時竟然沒有辯護律師,雖然因為證據不足發回來重新調查證據,但是,在2001年的時候,出現了?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認定。

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有人受賄的情況,是不是有人已經明確知道誰是兇手呢?要不是的話,為何要行賄和受賄呢?這裏面有太多的疑點,在作案手法和拋屍地點出現前後矛盾的地方,竟然依然作出殺人的判定,這是誰在主導著法庭的庭審?

這樣的法庭庭審為何會如此草率?在事實依據不足,而且存在巨大爭議的情況下就判定對方有罪,這是在掩護誰?利用國家的公器而幫助私人,這是誰給予的權力?這樣的公器該如何正確使用?

有人作偽證,有人貪汙受賄,壹連串的事情,僅僅以賠償700萬,法院的負責人道歉了事?壹個人的青春就值700萬?不是說青春無價嗎?因為這個事情,張玉環家破人亡,自己在服刑期間也沒有放棄申訴的權利,頻繁給各級司馬機關寫信,以求重新審判,這是古代寫冤狀嗎?

我們已經是處於21世紀的新中國了,為何這樣的冤案還會出現?國家賠償就是為壹些人使用國家公器而遮羞的嗎?相信不是!希望國家賠償消失,疑罪從無在每個層面都執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