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最的界限
盜竊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區別: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壹、侵犯的客體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對象是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以及與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而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無論采有何種方法破壞,只要足可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構成本罪。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主觀故意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表現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盜竊罪是明知是公私財物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破壞交通交通設施罪是危害公***安全的犯罪,社會危害性要大於盜竊罪,法定刑也比盜竊罪重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