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臉死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為什麽是舉證責任倒置
我國之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為了通過對舉證責任的配置達到查明案件真實,實現訴訟公平、追求訴訟效率與經濟等訴訟價值。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會適用舉證倒置。
其中行政機關之所以負有舉證責任主要是因為以下三點原因:
(1)證據距離 ?證據距離是指在有可能負擔舉證責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哪壹方距離證據的源泉更近壹些。顯然在洗臉死的案件中監獄距離案發現場和證據現場都更近些。
(2)舉證能力的強弱 ?舉證能力是指收集證據、調查證據、利用證據的能力。不同的當事人,其所具有的舉證能力是不壹樣的,比如,重復訴訟者較之偶然涉訴者舉證能力壹般強壹些,通俗些說就是政府經常被別人告,具有很多的訴訟經驗,而咱們平民百姓壹輩子很有可能都不會有壹次機會打官司。並且行政機關作為諸多合同,證件,錄像(監獄錄像)等等材料的保管人,顯然能夠更容易履行的舉證責任。這也是其中的壹個重要原因。
(3)保護弱勢群體 ?舉證倒置就是要使舉證責任這個制度真正發揮它保障訴訟平以及當事人訴訟地位實質平等的作用。在行政訴訟,也就是民告官的案件中,本來咱們百姓就是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再苛求沒有任何法律專業知識的百姓去負責過多的舉證責任,那麽顯然是無法很好的實現司法公正的。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采納,不懂的話,請繼續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