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業屬於國企嗎
混合所有制企業條件
1、法律保障制度:使出資人依法享有與其出資相對應的權益。特別是跨地區投資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企業所在地的政府及社區,必須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使投資者敢於跨地區、跨行業進行投資。
2、建立產權流轉順暢的運行機制:使投資者根據資本營運的效益和對未來投資收益的預期判斷,資本能夠及時地進入或及時順暢地退出,以減少混合所有制企業出資人的投資風險。
3、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因此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規範的委托代理制,構造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以及監事會組成的治理結構,並形成對經營管理者既有激勵又有約束的機制和辦法。根據我國股份制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經營管理者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即企業經營管理者是受所有者委托的職業經理人,而不是所有者。所有者應當根據經營者的經營業績給予相應的報酬和獎勵,但作為經營者不應享有超出規定之外的剩余索取權。
4、混合經濟是資本集中的壹種形式:分散資本集中到同壹個企業之後,然要求不同的所有者之間形成壹種凝聚力,***同謀取企業的發展。資本的集中,還要求不同的所有者及其委托代理人,都必須遵循法律規範、公司的契約和章程,防止和減少內耗,以避免混合所有制企業由於人際關系的緊張而導致資本的撤出和企業的解體。
總的來說,作為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系中壹種新的經濟組織形式,混合所有制企業已成為當前國有企業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