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如何處罰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馮小樹)
〔2017〕31號
當事人:馮小樹,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馮小樹具有以下違法事實:違法買賣三股票賺取違法收入。
以上事實,有相關任職信息、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電子證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間馮小樹於深交所任職,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間馮小樹擔任發審委委員,其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馮小樹違法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所得248,021,618.19元,並處以251,412,971.74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