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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中***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的經濟特區是

1980年中***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的經濟特區是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具體是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的。

1.1980年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規定:特區鼓勵客商及其公司投資設廠或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工業,並在稅收、金融、土地和勞動工資等方面予以適當的優惠條件。這4個特區的總面積為526.26平方公裏,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管理體制和以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多種經濟並存的綜合企業、綜合體制。

2.1980年至1985年,4個特區實際利用外資12.8億元,累計完成基建投資76.3億元。建成了壹大批新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工程,初步形成了深圳的蛇口、上步、沙河、八卦嶺、水壩,珠海的吉大、南山,汕頭的龍湖,廈門的湖裏等9個工業區,成為我國經濟建設中技術、知識、管理和對外政策的“窗口”,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

經濟特區的特含義

1.經濟特區的“特”指“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管理方法”;

2.我國***有七個經濟特區,分別是廣東省的深圳經濟特區、珠海經濟特區、汕頭經濟特區,福建的廈門經濟特區、海南經濟特區、喀什經濟特區、霍爾果斯經濟特區;

3.經濟特區,主要是指國家政府為了吸引外資或國際跨國企業入駐而設立法律比本國更為寬松或具有優惠條件經濟發展的區域,除有省級經濟決策權外,還可在對外經濟活動中,采取更為開放的政策。經濟特區是中國特有的稱謂,是在改革開放後為了集中和有效地利用外國資金及技術到本國進行生產,發展貿易,繁榮經濟而設置的交通條件比較優越的特別地區,在這個地區推行對外開放政策和優惠制度,是吸收外國投資、實現國際經濟合作的壹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