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環鐵路橋坍塌事故,截止目前傷亡情況如何?
天津南環鐵路橋坍塌事故,截止到目前,這起事故已致8人死亡6人受傷。
事情發生於十壹月壹日,事故地點是在天津市南環鐵路橋,當時該鐵路橋突然發生坍塌事故。十壹月壹日9時許,天津濱海新區壹跨河鐵路橋在維修施工時發生坍塌,施工方現場有關負責人已被控制。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壹名工作人員表示,截至十壹月壹日20時許,最新傷亡數據為8死6傷。
就在十壹月二日,根據壹份天津市南環鐵路橋坍塌事故傷亡名單顯示,這起事故已經造成了8人死亡、1人重傷、5人輕傷。事實上,就在當天18時許,當地政府發布通報稱,事故現場救援基本結束。事故為更換橋枕作業時發生,施工方現場有關負責人已被控制。
據介紹,當時維修公司是在進行更換鐵路更換橋枕,而更換鐵路橋枕的主要施工步驟為:拆除影響更換橋枕軌道連接設備、移出鋼軌、挖掘機移出橋枕、人工配合挖掘機平碴、挖掘機放入新橋枕、安裝鋼軌及扣件、人工回填道砟並搗固、檢查線路確認開通。坍塌事故發生時,正在進行橋上人工配合小型挖掘機平碴作業。該橋總長度32.54米(坍塌長度24米)、寬4米、厚度0.7米,橋梁懸空高度約3米,橋下為大沽排汙河分支。
那麽,對於這起事故,原因究竟是什麽?事實上,雖然現在事故原因仍然在調查過程中,但是已經有人推測出原因,之所以會發生這起事故,可能的原因有是:
從本次事故現場照片可以判斷,梁體結構保存完整,可能不是材料本身承載能力的問題,應該是重型機械或材料在橋面外側堆載,或施工時操作不當,導致傾覆力矩過大,造成梁體發生側翻。
當然,對於是否是這個原因,還要等待最終調查結果出爐。
那麽,對於這起事故,責任方可能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事實上,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新補充條例,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15年。
刑法第134條對本罪的主體概括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雖然刑法對本罪的主體範圍做了大體的規定,但是,結合復雜的實際情況來看,刑法的規定在壹些問題上是欠明確的,因此,有必要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精神進行具體的分析。
總而言之,事故的責任方是跑不掉的,這起事故實在是過於嚴重,八人死亡絕不是壹個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