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養女
這是挺奇葩的案例!話說溫州壹女子被人包養,委身於“土豪”後,發現自己得到的壹堆冥幣。女子明知被騙女,卻又無法討回公道。作者只想說,腦子是個好東西,出門可別忘記帶!
壹、案例:女子被冥幣“騙色”!在浙江溫州飯店端盤子的吳翠花(化名),芳年18歲,人長得漂亮,也就被別人算計上了。44歲男子劉某主動與吳翠花接觸,言語之間向其透露自己身價千萬的“富豪”,家裏的馬桶都鑲金邊。經過幾次接觸,劉某看到吳翠花有所動心,就挑明說自己想以每個月5萬元塊錢的價格包養吳翠花。
這個吳翠花,也是見錢眼開,竟然答應了劉某。根據約定,劉某按時來到吳翠花的出租屋,並交給用塑料袋裝著的壹沓錢。不知是天黑,還是心急,吳翠花當時並沒有查驗這些錢,就心急火燎地寬衣解帶了。打發走“富豪”後,吳翠花美滋滋地打開塑料袋,打算數錢樂壹樂。可誰知,袋子裏裝的竟然都是冥幣,吳翠花頓時傻眼了,欲哭無淚。
二、以案說法:劉某不構成犯罪!此事在網絡上發布後,各種議論就來了,有的說到法院去起訴劉某,有的說報警抓騙子。作者只想說,把苦水咽到肚子裏吧,別折騰了,越折騰越丟人現眼。
1、法院不會支持吳翠花討回“感情”債!
從表面上來看,劉某與吳翠花之間似乎存在著壹種合同關系,劉某出錢,吳翠花提供服務。根據雙方的約定,吳翠花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劉某未真實出錢,存在違約行為。吳翠花是否可以起訴到法院,讓劉某承擔違約責任和精神損失呢?不能,因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根據雙方的約定,劉某出錢包養吳翠花,這壹行為肯定是違背道德準則,不符合良好習俗的。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能否告劉某詐騙罪?
很多網友認為,劉某虛構事實,使用冥幣詐騙了翠花的“身體”,讓她作出錯誤的表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也就是說騙的是錢或者物,“身份”不能作為詐騙罪的侵犯客體,包括騙感情的愛情騙子,都不能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能否告劉某強奸罪?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要不回來錢,將騙色的劉某送進監獄,那也解氣呀!但在此案中,劉某顯然沒有違背吳翠花願意發生性關系的意願,也沒進行強制,最多只能算是“騙奸”,並不屬於強奸。關於騙色是否構成強奸罪,《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明確:行為人利用職權引方,女方甚於互相利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劉某用冥幣冒充人民幣是否構成犯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對象是偽造的人民幣和外幣,偽造即仿造,按照人民幣和外幣的花色、花紋、排版、大小、圖案、紙張等特征做出足以以假亂真的假幣,目的是進入市場進行流通。本案中劉某使用的不是偽造的人民幣,而是冥幣,兩者之間是有很大區別的,且冥幣不以流通為目的,而是祭祀用品。所以,劉某不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三、戀愛中被騙色怎麽辦?在包 養過程中被騙色,只能把苦水往肚子裏咽了。如果在戀愛過程中,被“騙色”那又是另壹碼事。2014年,上海法院曾作出第壹例“貞操權”賠償案,其中的案例要點,是可以借鑒的。在那個案例中,江某故意隱瞞自己已婚事實,以未婚青年身份與彭女士進行交往,誘騙彭女士多次發生性關系。事後,彭女士發現江某已婚事實,且又沒有離婚打算,遂將江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江某男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法院審查後,認定江某已侵犯彭某女的貞操權,彭女士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酌情確定為3萬元。錢雖少,那也是討了壹個說法。
法院支持受害女性的索賠要求,主要是針對以結婚為目的的交友行為,對於壹般交友過程中發生的騙色行為,法院比較難以支持。這主要是我國法律對貞操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僅停留在專家學者的理論文章之中,難以作為判案依據。上海法院支持貞操權,也僅是壹次破冰之作、壹種探索嘗試。有女性朋友受此類傷害的,可以嘗試以此理由進行起訴。
寫在最後:文章的結束,我們再回到吳翠花被“騙色”壹案。從法律角度來講,是難以替她討回公道的。我們只想告訴吳翠花:腦子是個好東西,出門可別忘記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