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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線索初查的立體化,精細化

摘要:當前反貪偵查手段單壹、技術力量落後已成為嚴重制約偵查實務科學發展的瓶頸。偵查與反偵查即是智慧、力量的對決,也是壹場信息的博弈,迅速整合各類信息不論對分析研判線索、確定偵查方向亦或調查取證都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以初查信息化制度的構建為視角,探討如何建立壹個快速、高效的初查信息化平臺,有效服務偵查,成為當務之急。

關鍵詞:初查;偵查;重心前移;初查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D926.3;D9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6035(2013)09-0000-02

隨著現代科技水平的發展以及人權和法律意識的提高,職務犯罪也在不斷朝著日趨隱蔽化和反偵查化的方向發展,對辦案理念甚至辦案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輕初查、重審訊的模式越來越不適應現代反貪偵查工作的需要。如同現代戰爭已經演變為信息戰壹樣,信息逐步成為影響作戰的主導因素,占有信息優勢就擁有軍事上的主動權[1]。因此反貪偵查亟需將偵辦案件的重心前移,重視信息對於引導案件初查和偵查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和完善初查信息化平臺建設。

壹、初查信息化的概念

要辨析初查信息化的概念,首先應該明晰何謂反貪偵查所需的信息。在職務犯罪偵查當中,信息是檢察機關經過各種手段和方法搜集、整理、研究和加工後,進行傳遞和利用的與犯罪或與犯罪人相關的資料,它能夠提供偵查線索從而啟動偵查程序,推進偵查進程,並通過信息尋找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2]。傳統反貪初查模式主要依靠調查詢問、拉網式查詢等人力方式來獲取信息,不僅效率低下,而且保密性不高,易暴露初查目標,與當前反腐敗的要求和科技強檢的目標不相適應,與同樣擔負偵查職能的公安機關相比,在信息化程度和水平上也相去甚遠。在此背景下,初查信息化應運而生。初查信息化屬於科技強檢的範疇,即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信息化平臺,快速、高效的整合各類有效信息,從而服務於初查活動及後續偵查活動的全過程,是與傳統初查模式相對應的壹種新型的初查模式。

二、初查信息化建設的現實必要性

(壹)線索困境。線索在反貪偵查實踐中占據首要的重要位置,如果沒有案件線索,查辦案件工作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3]。傳統反貪辦案線索主要來源於群眾舉報、相關部門移送,案中案發掘等。不少地方的反貪部門壹方面缺乏穩定的線索來源渠道,另壹方面對於壹些尚不具備啟動條件的線索缺乏有效的經營機制,面臨著線索來源和線索經營的雙重困境。而從壹些地方的成功做法來看,初查信息化建設正是解決線索困境的有效路徑,壹方面初查信息化建設可以結合本地的組織機構、人事信息、職權職責、辦事流程、財政專項資金使用、重點工程建設等基礎信息,發掘腐敗的易發高發點,為拓寬案源和研判線索提供有力支持;另外初查信息化建設可以為線索收集和經營提供載體,對於不具備立案條件的線索,可以通過信息化平臺進行規範化管理和長期經營。

(二)初查困境。反貪辦案的初查工作是立案前的基礎工作,在案件偵辦過程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但以往不論是立法上還是實務中都僅將初查定位於立案之前對線索進行的審查,當前法律規定的這種概括性和模糊性很難解決辦案實踐中遇到的繁雜問題,尤其是對於初查查什麽、怎麽查的問題形不成壹個統壹的認識。各地偵查部門對初查工作的重視程度不盡相同、初查水平也參差不齊,對初查功能的認識依舊停留在核實線索真實性的層面,有的甚至把初查視為案件立案前的壹紙書面報告,初查來源於辦案實踐而又服務於辦案實踐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發揮。實踐中,在未經慎密初查,在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況下就匆忙上馬案件,往往導致案件遲遲打不開局面、不能查深查透,甚至存在成不了案的風險。

(三)偵查困境。隨著新刑訴法的實施,辯護律師介入時間提前,並且享有隨時會見權和不受監聽權,這使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從辯護人處了解外界信息變化,如受賄案件中偵查機關有無向新的行賄人取證,同壹部門中有無新的受賄人被立案偵查,導致偵查機關以往利用信息不對稱給犯罪嫌疑人造錯覺、造壓力等傳統的審訊謀略陷於失效的境地,審訊突破及偵查取證的困難進壹步加大。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則對偵查機關審訊及取證過程中的程序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都亟需偵查部門將重心前移,利用初查階段的秘密性來確立信息優勢,為審訊突破口選擇及案件擴展提供方向性支持。

三、初查信息化平臺構建的框架

(壹)基礎信息庫建設。

1.行業信息。基於職務犯罪本質上是壹種權錢交易,各地職務犯罪的發案規律也普遍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適應,從事物發展的個性角度出發,不同地方的職務犯罪發案領域也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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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偵查機關應摸清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建立重點行業、重點領域信息庫,這個信息庫通常應包含以下內容,壹是該行業、該領域的概況;二是行業內重點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企業住址等企業基本情況;三是行業主管部門、機構設置、職權職責、業務流程、人員情況;四是本地或它地既往對該行業、領域貪腐案件的查處情況。

2.部門信息。當地相關職能部門機構設置、職權職責、領導信息、人事任免、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信息等。伴隨著政務公開的要求,當前不少地方的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對機構設置及人事任命、行政審批等重要事項都進行了網上公開,因此壹方面應註重對網絡信息的搜集利用,另壹方面要註意從辦案實踐中汲取信息,尤其當辦到壹個部門、壹個系統的情況下,在案件終結時,應由專人及時將辦案過程中所掌握的該部門、系統的信息材料進行歸納匯總並錄入信息庫。

(二)案件信息庫建設。

1.行賄人信息庫建設。辦案實踐中,行賄人多次行賄和再次行賄的幾率往往比較高,壹方面是行賄慣性,另壹方面由於行賄成本和行賄風險、收益不成比例。因此在查辦行賄案件或者對受賄案件的調查取證過程中,應註意搜集、獲取行賄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家庭情況、聯系方式、投資情況、企業信息、企業股權及股東情況、行賄歷史以及行賄環節、行賄手段、行賄金額、處罰情況等。

2.案件內知信息庫建設。所謂內知信息,即是指不公開的或者除參與人外其他人難以獲知的壹些情況或細節。如在辦理行、受賄案件過程中,了解到的某些國家工作人員的脾氣性格、交際圈子、生活作風、本人或其親屬與企業老板之間的借貸、投資情況等,以上線索或信息雖然不具備即時利用的價值,但積跬步可以至千裏,積小流可以成江河,這些信息對反貪辦理窩案、串案,形成規模效應和長效機制意義深遠。

(三)線索經營庫建設。

1.常規線索庫建設。傳統反貪辦案的線索來源通常為舉報線索、移送線索、案中案線索等。對舉報和移送線索,反貪部門壹方面應進壹步加強與檢察內部的舉報中心之間的工作對接,建立偵舉協調機制,在必要的時候可參與舉報中心對線索的初步調查核實,把握前期的取證要點。平時應加強與紀檢、審計、公安、行政執法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對於在實踐操作中,壹些部門出於考核需要或者部門利益的考慮,不願意主動提供單位內部涉案線索的情況應積極與相關部門探討建立內部涉案信息移送機制。對案中案發掘的線索,如在查辦行賄案件中,行賄人交代多個受賄對象的情形,不論金額大小,也不論是香煙、老酒、禮券或其他物品,不能先入為主、選擇性錄入,應及時、統壹錄入。

2.網絡輿情庫建設。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已逐漸成為反腐敗線索來源的壹條新路徑,近年來,從南京的天價煙局長、到陜西的微笑局長、再到重慶的不雅視頻案,網絡反腐或微博反腐屢有斬獲。在當前職務犯罪線索來源日益緊張的情況下,尤其是身處反腐第壹線的基層反貪部門更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這個巨大的信息庫,對當地的壹些人氣論壇的網絡輿情進行及時監測、搜集,對於壹些老百姓反響強烈的社會問題或社會現象應及時進行分析研判,對壹些舉報貼及後續的跟帖情況應持續跟進、關註,從而進壹步拓寬線索來源渠道,提升主動發現犯罪的能力。

(四)技術分析平臺建設。

當前科技手段日新月異,壹些新的技術手段如話單分析、電子數據恢復等不斷應用於反貪辦案實踐,而這些新技術的運用對於反貪初查在獲取信息、分析研判方面已經起到了愈發明顯的促進作用。通過話單分析和電子數據恢復等手段不僅可以較為精確的判定被查對象的生活規律、活動軌跡、社會交往等情況,甚至對於壹些反偵查活動也可以進行提前預判和準備。因此,在初查信息化平臺建設過程中,壹方面應融合這些先進的技術手段,另壹方面應完善相關的數據庫建設,如話單分析系統中的基站信息庫和人員信息庫,基層反貪部門在辦案實踐中應不斷補充和更新相關政府公職人員的職務變動、聯系方式變更等數據,力求使話單分析或電子數據恢復等先進技術的功能發揮最大化。

(五)信息協作平臺建設。

根據反貪初查實際需要,對被查對象具體信息通常包括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房產、車輛情況、銀行存貸款、股票基金投資、工商登記、通訊情況、旅館住宿登記、民航鐵路乘運信息等。在當前基層反貪部門的初查實踐中,這壹類信息由於歸口不同的管理部門,查詢工作往往耗時耗力。被查詢部門鑒於人力、物力所限,無法對司法查詢進行專門分流,查詢的保密性較差,且容易暴露初查目標,此外不同部門的查詢效率、查詢流程也不盡相同,往往導致由於拖延的時間過長而貽誤了啟動案件的最佳時機。因此,與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涉案信息查詢協調機制勢在必行。從當前各地的實際情況來看,壹方面由基層院協調的難度較大,另外從防止查詢權力濫用及偵查壹體化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由上級院統壹協調並歸口查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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