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稅收不以家庭為單位
個稅改革的問題總是牽動無數國人的敏感神經,而由於實際收入與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這樣對於雙收入家庭與單收入家庭會造成明顯區別與不公,於是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個稅的呼聲越來越高。
據報道,目前財政部正在抓緊研究個人所得稅改革,下半年有望加速推進。這其中,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制度轉變、家庭為征收單位的納入、起征點和稅率的調整成為民眾關心的焦點。
分類稅制忽略家庭負擔,露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制,隨著時代發展,分類稅制暴露出壹些問題,比如忽略家庭負擔,同時也造成收入來源單壹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等。
基於這種情況,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成為必要。這也就意味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將邁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度,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將統壹納入綜合範圍征稅。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最核心內容就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結合的所得稅制度。好比壹個人工資收入3200元,勞務收入800元,另壹個人只有工資收入4000元,在現在分類的稅制下,第二個人就要交稅,而總收入相同的第壹個人因為兩項收入都達不到起征點就不用交稅。但綜合計算的話就能更加公平。
以家庭為征收單位或許有可能實現
除了部分所得綜合納稅之外,“抵扣”也將成為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壹項核心內容。而在現行以個人為單位的稅制下,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因素往往沒有被考慮進去。
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存在兩個主要缺陷:壹是以個人為征收單位與以家庭為實際支出單位之間的出入。僅以個人為單位的稅制,對於雙收入家庭與單收入家庭會造成明顯區別與不公;二是原來的所得稅制度忽視了不同收入者的正當支出差異。譬如家庭需要撫養的兒童與老人數量,每個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貸款利息等。原來的所得稅制度都沒有作必要的考慮與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