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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食品加工廠流程 辦壹個小型食品加工廠需要什麽

工商稅務,衛生許可,生產許可等證件,設備就是包裝機和殺菌鍋,打碼機等等,需要根據生產的食品自行調配。具體如下:

建立小型食品加工廠,分兩種情況:

1、個體戶

2、公司

不管是那種情況,均需要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都是在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前提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辦理食品生產許可,需滿足以下:

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壹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幹,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

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澱粉及澱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擴展資料

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與註銷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壹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註冊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辦理註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壹致。

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對因產品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壹致。

第四十壹條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食品生產者申請註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生產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註銷手續:

(壹)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食品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許可被註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食品生產許可證--百度百科